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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法律问题

   
  三、驰名商标保护之法律竞合及解决对策 
   
  在我国,如果被仿冒或假冒的商标为一注册商标,虽不具有相当知名度,或被仿冒或假冒的商标虽具有相当知名度但未注册,则可以分别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此时不会发生法律适用竞合问题。此外,如果被仿冒或假冒的商标既未注册,又不具有相当知名度,也不会发生法律适用竞合问题。如果被仿冒或假冒的商标已注册且具有相当知名度时,就可能会发生法律适用竞合问题。此时,适用《商标法》还是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两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侧重点和适用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就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而言,主要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1)权利内容不同。《商标法》侧重于保护“私权”,即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于保护“公权”,即维护公正、有序的交易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表现形式不同。对于注册驰名商标通过《商标法》赋予商标专用权以法律保护;而未注册驰名商标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法律保护。(3)禁用范围不同。一般而言,《商标法》只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作非法使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作非法使用。就适用的法律后果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处罚也较《商标法》的规定严厉。如果一仿冒或假冒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法行为的规定,究竟应优先适用哪个法律呢?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较为合理。理由是:一方面我国《商标法》仅对一般注册商标受到侵害时加以保护,而对于驰名商标受到侵害时,并未特别加以保护,尤其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上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侵害驰名商标已不仅仅是侵害“私权”,其行为往往已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核心法律,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加以保护,能更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驰名商标也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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