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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法律问题

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法律问题


盛杰民


【摘要】认定驰名商标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和基础。主张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地域标准宜限于我国境内,该商标必须为相关大众所认知;同时商品必须为知名商品,该商标又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本文提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突破普通商标保护的范围,保护范围亦扩及非类似的商品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应通过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途径进行保护。对被仿冒或假冒驰名商标发生《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竞合时,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进行更充分的保护。
【关键词】驰名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殊保护
【全文】
   驰名商标指的是那些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企业而言,驰名商标是沟通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对国家而言,驰名商标在某种意义上体现着一国的经济实力。例如,在世界十大驰名商标中,经济强国美国占了一半。以上就是典型的说明。正因为驰名商标具有超常创利能力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驰名商标更易招致假冒、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因此,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假冒、仿冒驰名商标的非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历来是世界各国(包括地区)商标立法的宗旨,也是世界各国(包括地区)在商标行政实务和商标司法实务中处理有关商标争议的重要原则和出发点。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对其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称谓不一,英文称之为“Well-known Trademark”,日本和台湾称之为“著名标章”,我国称之为“驰名商标”、“周知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没有就驰名商标下定义,仅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范围及措施作了原则的规定。那么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真正含义是什么?这是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法国学者Y.st-Gal认为:“驰名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共知且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1]日本学者纹谷畅男认为:“驰名商标是指作为特定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标志,已在交易者或消费者中间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细则》没有对驰名商标作出规定。但是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及其他有关内容作了较为详尽、具体的规定。《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上述这些称谓和定义虽然反映了驰名商标的共同特征,但却难以从这些称谓和定义中推断出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保护驰名商标,首先要解决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认定驰名商标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和基础。如何认定驰名,尤其在《商标法》领域,驰名究竟是指在本国驰名,抑或在外国驰名?在一般大众之间驰名,抑或在特定消费者(相关大众)间驰名?具备什么样知名度的商标,才能堪称为驰名商标?诸如此类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无明文规定,因此只能从商标行政实务和商标司法实务中判定。例如,在法国,驰名商标的标准由法院制定,以此标准来衡量某一商标在法国是否驰名。美国、德国均采取民意测验的办法认定驰名商标。在德国,商标在公众中的知晓度至少应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暂行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可见,目前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实践中,这种无统一认定标准和认定机构的“个案处理、被动保护”原则往往不能充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驰名商标保护体系的形成。鉴于此,借鉴国外商标立法和商标实践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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