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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竞争观与我国竞争立法的路向

  古典经济学及由此发展而来的新古典经济学将竞争看作是一个均衡的状态,[3]这种状态包括以下一些要素: 
  (l)市场上有大量的买主和卖主,而且每~个人对市场规模没有明显或重大的影响,任何一个人的退出不会对市场价格造成任何影响。(2)每个厂商生产的产品都是同质的,它们在消费者或者用户的眼里都是一样的。(3)所有的买主和卖主都具有充分的知识和信息,因此不存在市场操纵。(4)进入市场没有任何障碍。 
  这种完善(完全)竞争的理论观点受到后来很多著名经济学家的激烈批评,将其看作是一个令人遗憾的不适当的模式。例如,哈耶克指出:完全竞争理论所假定的态势,根本没有为可称为竞争的活动留下任何空间,却以为这种活动已经完成了它的任务;相反,会使它们实际上成为不可能[4]。 
  约瑟夫·熊彼特认为竞争是一个动态的激烈争斗过程,他说:一旦容许质量竞争和销售努力进入神圣的理论境遇,价格变数就被逐出它所占的支配地位。……有价值的不是那种竞争,而是新商品、新技术、新供应来源、新组织形式(如巨大规模的控制机构)的竞争,也就是占有成本上或质量上决定性优势的竞争,这种竞争打击的不是现存企业的利润边际和产量,而是它们的基础和它们的生命。……几乎没有必要指出,现在我们所想的这种竞争不但在它存在时起作用,而且在它还仅仅是一种永远存在的威胁时也起作用。 
  熊彼特的这种“创造性毁灭过程”,在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确实是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它包括潜在竞争以及试图获得和维持垄断。在熊彼特看来,竞争过程本身就包含着由占市场优势地位、甚至独占地位的各公司进行技术创新而造成的一系列不均衡,而且一家公司正是因为期望从这种不均衡中取得超额垄断利润才实行该项革新的。获取垄断利润的前景诱发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又产生不均衡市场势力(垄断)和垄断利润,这些东西回过头来又诱使其它公司进行更进一步的创新;进一步的创新不久就削弱甚至剥夺原先实行创新的公司的优势地位,或者原先实行创新的公司在竞争的压力下实行进一步的创新以尽力维持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因此,由这一系列的创新而实际获得的垄断利润可能是比较小的,肯定比创新者所期望的要小。这个“创新——垄断——进一步创新”的不均衡的循环发展过程,就是一幅竞争性经济的精彩画图,在这一过程中导致市场不均衡的创新就是竞争的精髓。从社会整体利益来说,由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多种好处,远远胜过市场势力的频繁更迭所造成的边际的生产要素配置失误和损失。 
  结合我们现实的经济生活,不难看出:竞争不是单纯的被动性适应活动,而主要是一个主动的多方位的争胜活动;竞争不单纯是价格竞争,甚至在很多情况下,组织和技术创新、质量竞争、花色、品种、款式、服务等方面竞争的意义要超过价格竞争的意义。 
  (二)竞争、产业、市场之间的关系 
  要体现竞争,相互争斗的各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下同)必须是相同的,或者具有相同的使用价值,即对买者来说具有可替代的特性(可通称为产品的可替代性)。我们通常把生产具有替代关系产品的企业群体称作产业(或行业)。因此,同一产业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能是相同的(同质性),也可能是不同的但有相同的用途(替代性),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敌对关系”,即各自为了卖出自己的产品而在市场上与其它企业进行竞争,因为需求是特定的或需求规模是相对特定的。概括地说,从产业的角度来解释“市场”这一概念,其定义是:市场的本质是为争夺交易合同而进行竞争的场所,而不仅仅是或主要不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要确定市场的范围最基本的着眼点是市场上各商品之间的替代关系[5]。如此,市场、竞争、竞争性市场三者的内在协调同一性就成为经济生活的必然逻辑安排。 
  仍需强调:产业经济学对于“市场’这一概念的理解是立足于同一产业内部卖方相互竞争的角度,而非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角度;竞争也主要是卖方之间的竞争,被称为“挤压型竞争”。买方之间的竞争被称为“吸纳型竞争”,它常常导致高出边际成本的价格。所以说,竞争法所指的“竞争”是“卖方之间的竞争”,而不是“买方之间的竞争”,后者与竞争立法的宗旨——消费者福利的增加——基本上是相悖的。日本学者植草益在其著作《产业组织论》中,就表达了这样的思想,他说:“市场是卖方为了确保买方的实际购买而竞争的场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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