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动态竞争观与我国竞争立法的路向

动态竞争观与我国竞争立法的路向


盛杰民 袁祝杰


【摘要】本文从经济社会的三个基本层次——企业、产业(行业)、市场对竞争法的基本范畴进行研究,在梳理竞争和垄断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界定或阐释,并将竞争的完整意义表述为“动态竞争”。以动态竞争观为基础,在竞争立法的路向、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特别提出竞争立法的一种理论模式——“可竞争理论”。 
  This thesis aims at studying the basic categories of competition law from three basic levels of the economic society: the enterprise,industry and market.On the basis of sorting out the concepts of competition and monopoly,the author makes a definition or interpretation of th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and defining the full meaning of competition. as “dynamic competi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concept of dynamic competition,the author analyzes and probes into the path of competi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designing of the legal institutions,and,thereafter,put forward their suggestions,particularly the theoretical mode for the competition legislation—— the theory of feasible competition.
【关键词】动态竞争 垄断 效率 产业组织 合理化可竞争
【全文】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竞争的法律实践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联,而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起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这些国家竞争法理论研究已相对成熟,可借鉴之处甚多。但我们也遗憾地发现,传统经济学和法学对竞争的研究基本上限于竞争状态即静态的研究,侧重于对竞争本身或者说是静态的竞争性市场结构的保护,轻视或忽视效率。建立在这种理论基础上的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损害了企业的竞争自由,滞延了社会福利的增加。随着交易费用研究方法的采用,微观经济学理论有了较大的发展,对于竞争和垄断问题的分析更加全面并注重效率。经济学的这些研究成果对竞争立法和法律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美国1982年纵向兼并指导方针的主要规定以及相对1968年指导方针的转变即与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进展存在一些吻合之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在促进和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很不完善。鉴于此,有必要在考察、分析、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现代竞争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能够指导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竞争法理论。其实,已有许多学者论证:我国竞争政策和竞争立法应采用“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但本文通过对竞争和垄断这一对基本概念在经济学和法学上的意义进行梳理,认为“有效竞争”的理论模式不仅在法律实施方面操作性不强,而且不能适应解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突出的、长久的问题——产业组织合理化和产业竞争力提升。为此,笔者试图在阐释基本概念、合理竞争观的基础上,提出关涉我国竞争法理论建构和竞争立法路向的一些建议。 
   
  一、竞争的多维解构 
    
  (一)什么是竞争 
  竞争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经济活动。对其的认识,在经济学上历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们发现很难对竞争进行比较完整的描述,对其下一个比较精确的定义就显得更加困难。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认为:“竞争系指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井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竞争至少与人类历史同样悠久,所以达尔文力图从经济学家马尔萨斯那里借用了这个概念,并象经济学家用于人的行为那样,将它用于自然物种。”[1]德国学者迪特尔·格罗塞尔说:“竞争的形式上的定义是,市场的参与者为了达成交易所作出的努力,而同一市场的其它参与者也进行着同样的努力。”[2]从两位学者对竞争所下的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在一个市场上同一方(卖方或买方)存在众多的、至少两个独立的参与者,这可以称为市场结构特征;二是市场参与者的动机或目标是获得交易合同,为此采取能够击败对手的各种措施、做法,这可以称为市场行为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特征的经济活动才能称为是“竞争”,但仅从这一定义并不能反映竞争的复杂性。历史地分析,人们对竞争的确当认识,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理想到客观的过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