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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思考

   
  四、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某项人格、财产权利的保护单靠一部法律是不足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合理的,这依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1.《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的人格角度立法,着重保护企业的精神利益。盗用、假冒、诋毁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当然,企业名称具有商业价值,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一般会造成该企业的财产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在保护的途径上,被侵权人既可以采取自我救济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方法,或者在自我救济无效、无力的情况下,再向法院请求保护。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罚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是最深层次的和最主要的。其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侵犯名称权行为虽发源于民事侵权行为,但侵犯企业名称权已不仅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规范市场秩序, 保障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在当今社会,竞争既然是一种制度而为法秩序所确认与保护,则利用此种制度而破坏该制度之功能与目的之行为,即是一种违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当然要予以禁止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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