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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历史上的三次法律移植

  《明治民法典》于公元1898年正式实施。此外,明治政府参照德国宪法,于1889年颁布移植的成果——《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公布由德国人罗斯勒(K.H.F.Roseler)起草的商法典(“旧商法”),九年后公布实施了仿效《德国商法典》制订的《明治商法》。1880年日本颁行了保阿索那特主持编纂的参照《法国刑法典》制定的刑法典(“旧刑法”),1908年又开始实施借鉴德国刑法的新刑法典。1890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同样有德国法的浓厚痕迹。在步入二十世纪之时,日本已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六法”体系成功地移植到了本国。纵观明治时代移植法律之过程,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稳步的法律移植。明治时代的法律移植,并非从一个法律部门着手,而是自始就注重稳步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近代法律体系。从上文列举的数据可见,在二十年光景的时间内,日本完整地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的核心法律制度——“六法”体系移植到了本国。
  第二,两重的法律移植。从上文我们可知,当时日本无论是民法典、商法典还是刑法典的编纂,都在跨入二十世纪的前后由借鉴法国法转向借鉴德国法。围绕着移植对象的转变,社会上的争议都是极其激烈的,从上文所述中可见,支持派与反对派各抒己见、据理力争,而最终都是支持的一方获得胜利。其道理何在?第三点将予以揭示。
  第三,与本国社会相适应的法律移植。在法典编纂之初,明治政府就以其是否符合国情为移植法律的标准,因此不惜工本,派遣高层次、大规模的考察团到欧陆各国考察国情,选择与日本社会相适应的借鉴对象。从最初以学习法国法为主转向后期以学习德国法为主,也正是基于对这一点的慎重考虑。但是,从维新伊始,明治政府在发展资本主义来富国强兵的同时,以振兴民族之名,不仅保留大量封建传统,而且将国家权力无限扩张,定君权,限民权。因而,在适应这样的社会的法律制度(不论是公法还是私法)中,存在着强烈的封建性与强权性也是必然的。
  第四,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的法律移植。明治时代的法律移植的对象最终主要都是德国的法律制度。但在法典编纂时也兼顾其他国家(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取其精华。例如,《明治民法典》参考了欧洲十八国的民法,《明治商法》在移植德国法的同时也吸收了法国和英国商法的一些内容,同时保留了本国传统的商业习惯。正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这一点对于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功不可没的。
  3.二战后的法律移植与日本社会的民主化。
  明治维新使日本走上了富国强兵之路,但同时也使其走上了对内压制民权,对外侵略他国的军国主义道路。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起,日本社会在政治上完全处在法西斯势力控制下,经济上实行家族式的大企业、大财团的垄断经营,国民经济被完全纳入战争轨道,整个社会君主主义和军国主义思潮可谓登峰造极。法律沦为了暴政的工具和帮凶。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维护反动统治的政令:行政法方面的《国家总动员法》(1938年)、《国民征用令》(1939年)将整个日本社会拖入战争的恐怖中;刑事法方面的《思想犯保护观察法》(1937年)、《战时刑事特别法》、《国际保安法》、《战时管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法》(1942年)实质上剥夺了人民的一切公民权利,使近代奠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名存实亡。法西斯势力还不择手段地扼杀进步的法学思想和理论,迫害进步的法学界人士,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35年发生的“天皇机关说” ⒂ 事件。日本法制出现了全面的大幅度倒退。
  1945年8月,处于战争穷途末路中的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随着同盟国军队的进驻,大规模的整肃运动在日本展开:法西斯势力被加以肃清,垄断财团也在战后大幅度地被削弱,实行了农地改革,经济开始向自由资本主义方向发展,军国主义和君主主义思潮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在驻日盟军的授意下,不但法西斯的战时政令悉数被废止,日本的法律体系也被向着民主化的方向加以改革。在这次法律民主化改革中,首当其冲的是宪法。1946年,由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主持制订的《日本国宪法》公布了。这部新宪法与之前的宪法相比的主要表现在:(1)谴责战争,强调和平;(2)着重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禁止特别立法予以限制;(3)削弱皇权,建立君主立宪的内阁制,确立了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的资产阶级宪政体制。紧接着新宪法的出台,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公法领域和民法、商法等私法领域均进行了相对应的修订和改革⒃ ,以到达内容与精神同宪法规定相一致。在这次法律改革中出现了日本历史上的第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其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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