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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犯罪处罚空隙探究

  2、骗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刑法没有对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骗税发票及普通发票的行为作出规定,因此购买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骗税发票、普通发票后又出售的,则可以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购买后用于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当然可以相应犯罪惩处。
  (七)非法购买
  1、增值税发票。如前所述,非法购买的对象限于真实的发票。根据刑法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骗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刑法对非法购买骗税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行为,未作规定。因此,非法购买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非法购买后又出售的,显然构成刑法209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购买后用之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当然可以构成相应犯罪。
  如上所析,刑法关于发票犯罪的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有的可能是立法者有意为之,有的可能属于立法的疏漏。属于前者的,笔者认为有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骗税发票、普通发票,非法购买骗税发票、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等等,自然不存在立法完善的问题。属于后者的,就导致了发票犯罪的处罚空隙,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关于发票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有学者认为,对于发票犯罪,应采取行为手段的标准,不应分真、假发票;不必要时,也不另行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分开单独设罪。另外,为防出现擅自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罚的疏漏,不应分伪造、擅自制造,甚至变造,应概括规定为“非法制造”。 还有学者认为,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以偷税罪处罚已足。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刑法典中只是昙花一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必将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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