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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犯罪处罚空隙探究

  (四)出售
  1、增值税发票。刑法严格区分了出售和非法出售。出售的对象通常是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而非法出售的对象,往往是真实的发票。根据刑法206条的规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出售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笔者认为,出售行为本身单独不能构成犯罪,除非其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可以构成这些犯罪的共犯。
  2、骗税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刑法209条第1、2款规定,出售伪造的、擅自制造的骗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分别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五)非法出售
  1、增值税发票。如前所述,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出售的对象仅指真实的发票而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刑法207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骗税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刑法209条规定,非法出售真实的骗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分别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六)购买
  1、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犯罪的规定,购买的对象通常是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发票,非法购买的对象才是真实的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构成刑法208条规定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购买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呢?根据现有的发票犯罪的规定,购买本身不能构成犯罪。根据前面同样的思路,笔者认为,购买擅自制造的增值税发票后虚开的,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罪犯通谋的,可以构成相应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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