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售
1、增值税发票。
刑法严格区分了出售和非法出售。出售的对象通常是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而非法出售的对象,往往是真实的发票。根据
刑法第
206条的规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出售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笔者认为,出售行为本身单独不能构成犯罪,除非其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可以构成这些犯罪的共犯。
2、骗税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
刑法第
209条第1、2款规定,出售伪造的、擅自制造的骗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分别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五)非法出售
1、增值税发票。如前所述,根据
刑法的规定,非法出售的对象仅指真实的发票而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
刑法第
207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骗税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
刑法第
209条规定,非法出售真实的骗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分别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六)购买
1、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犯罪的规定,购买的对象通常是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发票,非法购买的对象才是真实的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构成
刑法第
208条规定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购买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呢?根据现有的发票犯罪的规定,购买本身不能构成犯罪。根据前面同样的思路,笔者认为,购买擅自制造的增值税发票后虚开的,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罪犯通谋的,可以构成相应犯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