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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犯罪处罚空隙探究

  2、骗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犯罪中,明文规定虚开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无论是在真实的还是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骗税发票、普通发票上虚开的,虚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虚开后用于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可以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二)伪造
  伪造增值税发票、骗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分别以刑法206条、209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定罪处罚,这没有问题。
  (三)擅自制造
  1、增值税发票。所谓擅自制造,是指发票印制的指定企业,超出税务机关批准的范围,私自印制发票。如前所述,刑法明文规定了擅自制造骗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行为的处理,却没有规定擅自制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的处理。到底该如何处理呢?一种观点认为,擅自制造也系伪造的一种,因此,擅自制造增值税发票的,应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立法的空白,目前无法定罪处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尽管可以认为,擅自制造骗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尚且构成犯罪,而危害性更为严重的擅自制造增值税发票反而不构成犯罪,于情于理不符。但是,由于刑法209条在非法制造骗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犯罪中,明确区分了伪造和擅自制造,而且理论上也认为,没有印制发票资格的印制发票的,是伪造。而有印制发票资格的印制发票是擅自制造。 同一节罪名中的同一用语,应当具有同一的含义。因此,根据现有立法规定,擅自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人虚开的,如前所说,初步认为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擅自制造的后续行为,构成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当然也可以相应犯罪论处。
  2、骗税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刑法209条第1、2款的规定,擅自制造骗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分别构成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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