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何处是坦途:追寻中国所得税改革的未来走向——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访谈

  第四、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实现量能课税原则。在WTO体制下,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计费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已婚未婚、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税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具体说,《个人所得税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税前费用扣除制度:(l)不同的纳税人取得不同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故费用扣除应有所区别。(2)还要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就东部和中西部发展水平确定一个发展指数,正确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3)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而且,《个人所得税法》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应该统一中外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第五、改以源泉扣除为主的纳税制度为以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或完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目前各国在所得税征管方式上主要采用源泉课征法和申报纳税法。由于这两种征收办法在实际运用中各有利弊,故在大多数情况下均结合起来使用,以互补不足。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纳税人易于源泉征收的应税所得,如工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在其支付阶段源泉征收,按特定税率或普通税率计征,然后由纳税人在期末对全部所得集中申报,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将纳税人已经源泉征收的税额从中扣除。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自行申报纳税的观念尚未普遍形成,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的税款征收方式比较切合实际。但根据国际惯例,从培养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税为主的纳税制度为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或完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