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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处是坦途:追寻中国所得税改革的未来走向——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访谈

  第四、征管手段较落后。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主要表现在: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义务;二是代扣代缴难以落实。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做专项记载以备检查。但在实践中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的相关规定难以落实。
  《税收与社会》:您认为导致这些缺陷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刘剑文:客观地讲,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世界经济集团化、区域化和一体化的形成,以及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所谓的“双轨制”是指我国所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等等。
  《税收与社会》: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清楚了,那您认为,新一轮所得税改革应当从哪些方面突破?如何进行变革?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
  刘剑文:这个问题很大,也很复杂,我思考了很久。总的说来,统一企业法人所得税法、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将是未来我国所得税法变革的走向。就企业所得税改革来说,应当把握四个方面的要点:首先要统一纳税主体,选择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模式。对此,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认为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二是认为仍然以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来确定纳税人,即仍主张采用企业所得税制。我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可称为公司所得税法,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可以解决我国现行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使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为纳税人,后者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这种划分方法可以有效地涵盖各种所得的征收面;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世界各国税法一般对所得分别征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者区分的标准主要就是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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