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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完善我国涉外投资立法

  3. 政策不统一,结构复杂,缺乏透明度。各地为吸引外商,争相给予优惠待遇,不同地区的外商享有的待遇不同。地区外资政策多层次,外商投资者难以把握我国的投资环境,对投资效益难以估计,影响投资决策。 
  4. 优惠政策逐步失去吸引力,限制政策又阻碍外资进入。我国的大市场是对境外投资者最具吸引力的一个因素,这尤其成为以市场寻求型投资为特点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的重要原因。优惠的税收还要受制于国际税收条件,要受到各国税收制度的制约。跨国公司往往以长远利益及占领市场为目标,优惠政策难以左右其投资决策,然而各种限制性政策却可能构成了一道法律屏障影响欧美资本及跨国公司的进入。 
  给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经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这种事实上有限的国民待遇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是客观经济形势的必然要求。 
  三、面临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反思及展望 
  1994年4月,世界贸易协定的签署重新确立了全球多边贸易的体制,使全球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下,作为国际贸易的延伸及发展的国际投资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TRIMS协定,变革并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投资法的内容,已被视为全球具有最广泛影响的国际投资法典。 
  由于国民待遇是世界贸易协定奉行的基本原则,TRIMS协议将国民待遇原则严格地贯穿于投资领域之中,并在附件中列举了违反国民待遇的投资措施,作为“引起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措施而予以禁止。 
  TRIMS协议有关的内容大致有: 
  1. 实行国民待遇与对数量限制的取消。协议要求各缔约方适用世界贸易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禁止投资的东道国“本地含量或本地成份”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而不管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还是鼓励性的。 
  2. 例外条款。TRIMS协议规定,世界贸易协定项下的所有例外条款都适用于该协议。诸如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数量限制,边境贸易的优惠、幼稚工业的建立与发展、国家政治稳定与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需要等各种例外措施都可以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 
  3.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问题.TRIMS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按总协定的要求,暂时地背离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条款的要求,但是在背离过程中不得违反总协定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及透明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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