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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完善我国涉外投资立法

  除此之外,我国在出口退税、进口货物免税、经营管理自主权、人员招聘、资金筹措……等等方面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许多优惠政策,其中有些优惠规定在近年的涉外法制完善过程中与国内企业逐渐趋同,但时至今日外商投资企业仍享有不少优越于内资企业的待遇。 
  我国在利用外资立法中,为维护经济主权,使外国投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也对外资在其进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限制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1. 投资产业项目限制 1995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产业项目。这两项法规和在此之前的政策相比,对外商投资领域有不小程度的扩大,但有许多行业还是被列入目录的限制类(乙),只允许外商在一定条件下及一定范围内投资。 
  2. 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出口平衡要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实现进出口平衡,保证外汇平衡。 
  3. 出口实绩要求 我国一直将扩大出口创汇,增加外汇收入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战略目标之一。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以优惠引导性或限制性等要求此类企业扩大出口,对出口实绩的要求比较高。 
  4. 当地成份要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对当地成份要求的规定比较多。规定了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应尽先在中国购买。除此之外,我国审批机构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时,也往往将当地成份要求作为审批条件,或将国产化进程作为审批条件。 
  我国实行“鼓励与限制并存”的政策,事实上形成了“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的倾向。这是有其客观原因的,诸如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我国引进外资的战略目标主要是为了缓解国内资金紧缺、扩大出口创汇、增加外汇收入。我国外资政策实行十几年来,成绩是显著的,在引进技术、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创汇能力,加强民族经济实力等方面都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现行的外资政策的弊端也暴露出来了: 
  1. 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为贯彻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的税收负担原则,国家对这类企业单立税法,单列税种。我国双轨税制条件下的全面优惠政策和其他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导致了不公平竞争,削弱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2. 政策不稳定,影响外资进入。我国鼓励与限制并存的外资政策,是为了符合现实的经济条件而制定的。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不断影响鼓励与限制范围及幅度,外资政策常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外资政策的不稳定,容易使投资者信心不足,影响外资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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