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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完善我国涉外投资立法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已形成国际惯例,这种国际惯例体现在各国缔结双边投资协议时,往往签订有相互提供国民待遇的条款;而且在多边国际协定中更常援引国民待遇的条款。目前,对国际影响较大的多边协定(组织)中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的有: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国民待遇已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一项既能符合国家主权独立又能符合国际交往中各主体意志及利益的重要原则。 
  二、我国引进外资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标准 
  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初期都会面临一系列复杂的必须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投资硬环境比较差。为了吸引外资,采取许多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大量外资的涌入,势必造成对国内企业的严重冲击。为了避免造成这种局面,发展中国家政府常常介入涉外投资,制订大量的限制政策。偏离中性外资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鼓励与限制并存的政策是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中的通常做法。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待遇优于内资企业,形成所谓“超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限制,又使外商投资企业在某些方面享有的待遇低于内资企业,形成“次国民待遇” 
  我国的外资政策不可能超越发展中国家带有普遍性的“鼓励与限制并存”政策的阶段。尽管我国在所签订的一些双边协定中规定或承诺了在投资领域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但由于法律和政策的导向,形成了事实上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的倾向。 
  我国利用外资立法中,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比较多,主要表现为两大类: 
  1. 所得税优惠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贯彻“税赋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涉外税收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先后制定了30多项减免税收的规定。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按地域或投资项目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优惠,在经济特区投资最低税率只有15%;对于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的直接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还可退税40%。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显然使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低于内资企业。 
  2. 进出口优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享有进出口权,可以直接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可以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在我国现行外贸体制下,我国除被授权拥有进出口经营者资格的大中型企业外,多数企业仍需经审核批准或委托代理才能经营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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