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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初探

  2003年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是否有延长审理期限的?(单项选择题)
  A有  B没有
  我们的题目设计之所以选定2003年为调查年份,目的一方面在于便于被调查者的回忆和记忆的准确,另一方面在于获得在2003年全国法院系统对案件审理期限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的情况下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比例的信息,从而增强实证材料对理论推导的论证力。对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有72份问卷的答案是A,有15份问卷的答案是B,87位法官在2003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延长审理期限的占82.76%;统计数据还表明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2003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延长审理期限的比例(91.55%)要远高于来自基层法院的(43.75%)。所以,实证的结果也告诉我们,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具有普遍性,值得关注。
  2、关于延长理由
  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渊源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理由的规定采取的是抽象表达的方式,可能主要是顾及到延长理由的极端复杂性和延长理由的不可穷尽性。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您申请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理由是:(多项选择题)
  A工作量大,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
  B 案件本身复杂,难以处理,需要更大范围的讨论决定;
  C 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但出于裁判结论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的考虑;
  D 领导指示或其他机关的干预;
  E 继续学习或照顾家庭等其他原因
  我们在设计本道调查题目时也注意到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理由的极端复杂性和延长理由的不可穷尽性,但为了保持所有问题在设计方面所采取的封闭形式的统一性,我们没有采取要求被调查者填答“其他原因”的方式,但在第五个选项中涵盖“其他原因”。 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问卷中,法官因选项A的原因而延长审理期限的比例为42.86%;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问卷中,法官因选项A的原因而延长审理期限的比例略低,为33.85%。在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问卷中,法官因选项B的原因而延长审理期限的比例为100%;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问卷中,法官因选项B的原因而延长审理期限的比例为54.17%。统计数据还表明,法官因为选项C的原因(比例为5.56%)和选项D的原因(87份调查问卷中只有一份涉及到)而延长审理期限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所以,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理由主要是“工作量大,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和“案件本身复杂,难以处理,需要更大范围的讨论决定”,呈现相对集中的特点,能够以具体表达的方式予以规定。置言之,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理由具有的相对集中性决定其在立法中应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出现,这是协调立法应尽可能做到准确原则和立法应尽可能做到周延原则的必然要求。
  3、关于批准主体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伴随着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与控制,伴随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有权批准主体的级别和组成方式体现一国法律规则制定者对待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的态度,从微观上反映着法律规则制定者和规则适用者的关系。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您需要向谁申请初次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单项选择题)
  A 主管副院长  B 院长  C 庭长
  笔者认为,对于法官来说,这是一道来源于法条具体规定的常识性题目,法官们的答案应该是B,因为自2000年9月28日施行的《审限规定》第12条规定:申请初次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前向本院院长提出。但是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答案A所占的比例为88.89%,答案所占C 的比例为11.11%,答案B所占的比例却为0。法官们选择答案A和B显然是根据他们的实际做法进行的。也就是说,一些法院在落实《审限规定》时采取了变通的做法。由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在实践中普遍坚持“向谁申请由谁批准”的惯常做法,所以,本道题目的统计数据告诉我们有权批准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主体在实践中已经发生了异化,出现了权力下移而不是上移的现象。《审限规定》的第12条规定初次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必须向院长提出申请并由院长决定是否批准,体现了规则制定者对于院长监督本法院内部的权力行使行为的信任,尽管这种内部监督的效果很难让人持乐观的估计。然而,本道题目的统计数据却可以十分令人遗憾的显示出法院或法官破坏现有法律规定的肆意。举轻以明重,凭借提高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批准主体的级别和实现批准主体的组成方式由个人型向组织型的转变来加强对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程序控制必须以法院或者法官守法进行职权行为为前提,必须对法院或者法官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严格规制,严格防止有关权力的不当下移。
  4、关于延长申请的处理结果
  一般说来,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能否被批准的处理结果体现着相关的程序控制是否严格,并对法官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如果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很容易获得批准,就会使法官尽快审结案件方面的压力减小,也会使法官自觉追求尽快审结案件的积极性遭到弱蚀。相反,如果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很不容易获得批准,就会使法官尽快审结案件方面的压力增大,也会使法官自觉追求尽快审结案件的积极性得到加强。总之,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能否被批准的处理结果对于法官的职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您的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单项选择题)
  A 多数情况下被批准 
  B 多数情况下不被批准 
  C 视情况而定
  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答案A所占的比例为88.89%,答案C所占的比例为9.72%,答案B所占的比例为1.39%,只有来自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的调查问卷表明他的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多数情况下不被批准。显而易见,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被批准,这不能排除延长理由确实成立的原因,但也不能忽视相关程序控制方面不完善、不严格的原因。
  5、关于法官的相关理念
  法官的理念是在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对于法律问题、法律现象所进行的理性化思考。法官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可能会随着时间的经过或者记忆能力的减退而忘却,而法官的理念自形成以后就具有相对稳定性,长时间影响或者指导着法官的裁判行为。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作为重要的诉讼制度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主要内容,以规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力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宗旨。这一点亦成为法官对待这一制度的应有理念。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您认为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单项选择题)
  A 属于法院或法官的职权范围,事先无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后也无须将是否延长的情况告知当事人;
  B 不能忽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应当事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后也应当将是否延长的情况告知当事人;
  C 不能忽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事先无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事后应该将是否延长的情况告知当事人
  稍加分析本道调查题目,以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参加权的程度为评价标准,可以发现选项A带有“职权主义”色彩,选项B带有“当事人主义”色彩,选项C则体现着对选项A和选项B的折衷。 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A所占的比例为57.14%;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A所占的比例为0。在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B所占的比例为28.57%;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B所占的比例为12.31%。在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C所占的比例为14.29%;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C所占的比例为87.69%。答案A虽带有“职权色彩”,但却是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渊源所确认的理念,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待该选项十分显著的差异表明他们理念方面的巨大差异,相比而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的理念要相对先进一些,这一结论与我国当前的法官综合素质与法院级别的高低呈正比例的对应关系的通常事实相吻合。选项C则体现着对选项A和选项B的折衷,它在所有的有效问卷中所占的80.56%的比例和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所占的87.69%的比例表明法官的相应理念的非激进色彩,认识到在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程序中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这种保障只是事后保障,缺乏事前保障和事中保障,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的法官职权行为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但仍然留有极大的侵害余地。答案B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的宗旨相一致,它在所有的问卷中所占的13.89%的比例可以表明法官的相应理念并不普遍的相对于理论界的落后。本道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方面的理念呈现着多层次性和显明的差异,进而表明单纯的进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改进而不伴随法官的相应理念的更新必然不能够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的宗旨得以实现。
  6、关于对现有制度的评价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诉意见》、《审限规定》和《简易程序规定》等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法官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渊源所规定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内容的认知与总体评价是研究该制度的运行状况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改进该制度的参考依据,有利于为改进该制度的必要性和方向提供多角度的论证。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您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的规定:(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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