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选择性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就适用
刑法第
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又实施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数罪并罚则要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分析:(1)、如果行为人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则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延续,对这两种行为不能数罪并罚,而仍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处罚。(2)、如果行为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他人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则应按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并罚。
四、对于销售半成品奶粉是否属于销售未遂?对于被告人高甲委托曾某某加工后而销售给陈甲的31.8吨半成品奶粉,是属于销售既遂。根据《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产品质量合格包括投放的原料和组装的部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产品符合下列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因此,投放原料不合格,是否能推定生产出产品就不合格,还要看产品中这种原料所含的成分。如果在产品包装标明了此种成分,说明这种成分是生产产品的主要成分,如果这种成分不合格,则应当判定此种产品不合格,而不能仅仅依据最后检测的结果;如果投放原料不是主要成分,且投放不合格的原料尚不足以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应当判定此种产品不合格。而该案中,被告人高甲、陈某某所生产的奶粉是仅将奶粉半成品装入包装后予以销售,经鉴定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不合格,所以销售给陈甲的半成品奶粉就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既遂。
问题五、透析劣质奶粉事件中罪名如何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