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现实奶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及司法认定
夏立彬
【关键词】现实奶粉案件/法律问题/司法认定
【全文】
一例现实奶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及司法认定
-夏立彬-
2003年4月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对“奶粉事件”中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出引起了公众对劣质奶粉犯罪问题的关注。本文下例奶粉案件谈起,探讨“奶粉事件”背后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其认定,以期共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某,系泰顺县阳光乳业食品厂负责人。
被告人高甲系泰顺县华亿乳品厂负责人。
被告人陈某某,系泰顺县伊甸园乳品厂负责人。
高甲于2003年6月份始先后提供配方委托曾某某的泰顺县阳光乳业食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加工蛋白质含量很低的半成品奶粉35吨,出让给某奶粉厂的陈甲31.8吨,剩余部分直接装入包装袋内以成品奶粉向社会销售,总销售金额近23万元。陈某某于2003年12月份始提供配方委托泰顺县阳光乳业食品厂加工蛋白质含量很低半成品奶粉共5吨,后直接半成品奶粉装入包装袋内以成品奶粉向社会销售,总销售金额达6.2万元。曾某某获取加工费3.52万元。
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某某是接受被告人高甲、陈某某的委托而加工奶粉,其主观上没有生产不合格奶粉的故意,被告人高甲转让给陈甲的31.8吨的奶粉是半成品,未有包装成成品奶粉销售,应认定为销售未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甲、陈某某、曾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高甲、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争歧问题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高甲,陈某的行为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无异议,但对曾某某为他人加工伪劣奶粉的行为能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曾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外,曾某某仅有伪劣产品的加工生产行为,但没有销售行为的,依照
刑法第
140条规定应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定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并罚?对于销售半成品奶粉是否属于销售未遂?那么通过本案透析劣质奶粉事件中罪名如何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