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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上限问题研究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上限问题研究


夏立彬


【关键词】老年人/刑事责任/上限问题/研究
【全文】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上限问题研究
  夏立彬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医疗技术进步,人的平均寿命大大提高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案件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例呈增加趋势,已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立法规定,无疑是立法的一个缺陷,笔者建议对老年犯罪人在法律予以特殊保障 ,对于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予以处罚或减免处罚,简言之,刑事责任上限年龄问题的规定。本文就有关老年人刑事责任上限问题略表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 老年人刑事责任上限的概念
  什么是老年人刑事责任上限?应该先明确什么是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责任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从原始社会的道德责任和宗教责任脱胎而来的 。通常的刑法理论认为,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其程度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具有应受开惩罚性的一种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老年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已六十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而予以承担惩罚性的法律后果。所谓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上限,就是指对老年犯罪人不予以处罚或减免处罚的最高年龄的极限。
  二、中国刑法史上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立法沿革
  中国古代崇尚“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刑法伦理,对老年人予以特殊保障,法律上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问题进行立法规定。根据有关史料表明,我国奴隶社会时期开始,就有法律对幼年人和老年人的危害行为不归责或减免责任的立法规定。例如,我国奴隶社会时期的西周《礼记·曲礼》对刑事责任年龄曾作过规定,即“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西周时期还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及“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到了封建社会时期,战国初期制定的《法经》中就载有人的年龄影响其刑事责任轻重的规定,《法经.减律》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隋书.刑法志》规定“耐罪囚八十已上……除名之罪” 。《辽史.刑法志》规定“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听以赎论” 集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方面,较之以前更是有了长足的发展。《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诸谋反及大逆反者,皆斩。……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 以后的宋元明清诸朝法律以及近代的《大清新刑律》,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即都把达到一定年龄(最低60岁以上,最高90岁以上)的老年犯罪人,作为减免刑罚的对象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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