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条 共同体利益
1.作出为共同体利益是否需要干预的决定应以整体的不同利益考量为基础,包括国内产业、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按第2款的规定,只有当全部当事方被给予阐述其观点的机会后,才可依本条作出决定。在这种权衡中,消除损害性补贴的贸易扭曲效应及恢复有效竞争应给予特别的考虑。如果主管当局根据已发现的全部事实能清楚得出采取反补贴措施无益于共同体利益,就不能采取这些基于裁决的补贴及其损害而决定的反补贴措施。
2.为了给主管当局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是否利于共同体利益,提供一坚实的基础以便能考虑全部观点和信息,申请人、进口商及其代表协会,使用者代表,消费者组织代表可在有关发动征收反补贴调查通知中设定的期间内,向委员会公布身份并向委员会提供信息。这种信息或其摘要,应让本款中指明的其它当事人得到,他们有权对这类信息作出反应。
3.按第2款行动的当事人可要求召开听证会,如果该申请是在第二款中确定的期限中提出,且他们从共同体利益的角度说明了召开听证会的原因,应准许其请求。
4.按照第2款采取行动的当事方可对已实施的临时反补贴税发表评论。如果委员会在实施临时反补贴税后一个月内收到这些评论,应对这些评论或摘要加以考虑,并且这些评论应让那些有权对它们作出反应的当事方得到。
5.委员会应检查那些通过适当方式递交的信息和该信息具有代表性的范围。这一分析结果和对其优点的评论,应转交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在依第14和第15条作出任何建议时应考虑咨询委员会表达的不同的意见。
6.已按第2款行事的当事方,可要求得到可能作为最终决定依据的事实或考虑。在可能的程度内应该让当事方得到此类信息,但不应损害委员会或理事会随后作出的任何决定。
7.有确凿证据支持其有效性的信息才可以被考虑。
第32条 反补贴税措施和多方救济的关系
如果依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对一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且这类措施对消除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的损害性后果是适当的,则对这类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应立刻被暂停,如果适当,或取消。
第33条 最后条款
本条例不应妨碍下列条文的适用:
(a)共同体和第三国达成的协定中规定的特别规则;
(b)欧共体在农业领域的规则和理事会1993年12月6日第3448/93号规定农产品经加工得出的货物的贸易安排的条例(EC) ;1975年10月29日第2730/75号有关葡萄糖和乳糖的条例(EEC) ;1975年10月29日第2783/75号有关卵清蛋白和乳清蛋白的通用交易制度的条例(EEC) 。本条例以与上述条例相补充的方式实施,并废除那些条例中排除适用反补贴税的规定。
第34条 现行立法的废除及过渡措施
废止第3284/94号条例(EC),但时,废止该条例不应妨碍依其已发起的程序的效力。
对第2423/88号条例(EEC)和第3284/94号条例(EC)的援引,在适当的时候,应被解释为对本条例的援引。
第35条 生效
本条例自其在欧共体官方杂志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整体上具有约束力,并在全体成员国中直接适用。
1997年10月6日制订于卢森堡。
附件1 出口补贴例示清单
(a)政府视出口实绩对一公司或一产业提供的直接补贴。
(b)涉及出口奖励的货币保留方案或任何类似做法。
(c)政府提供或授权的对出口装运货物征收的内部运输和货运费用,条件优于给予国内装运货物的条件。
(d)由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政府授权的方案提供在生产出口货物中使用的进口或国产品或服务,条款或条件优于给予为生产供国内消费货物所提供的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或服务的条款或条件,如(就产品而言)此类条款或条件优于其出口商在世界市场中商业上可获得的 条款或条件。
(e)全部或部分免除、减免或递延工业或商业企业已付或应付的、专门与出口产品有关的直接税 或社会福利费用 。
(f)在计算直接税的征税基础时,与出口产品或出口实绩直接相关的特殊扣除备抵超过给予供国内消费的生产的特殊扣除备抵。
(g)对于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分销,间接税 的免除或减免超过对于销售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分销所征收的间接税。
(h)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货物或服务所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的免除、减免或递延超过对用于生产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货物或服务所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的免除、减免或递延;但是如前阶段累积间接税是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所征收的(扣除正常损耗),则即使当同类产品销售供国内消费时前阶段累积间接税不予免除、减免或递延,对出口产品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也可予免除、减免或递延。本项应依照附件2中关于生产过程中投入物消耗的准则予以解释。
(i)对进口费用的减免或退还超过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进口投入物所收取的进口费用(扣除正常损耗);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进口和相应的出口营业发生在不超过2年的合理期限内,则一公司为从本规定中获益,可使用与进口投入物的数量、质量和特点均相同的国内市场投入物作为替代。此点应依照附件2中关于生产过程中投入物消耗的准则和附件3中关于确定替代退税制度为出口补贴的准则予以解释。
(j)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
(k)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和/或根据政府授权活动的特殊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它们使用该项资金所实际应付的利率(或如果它们为获得相同偿还期和相同的其他信贷条件且与出口信贷货币相同的资金,而从国际资本市场借入时所应付的利率),或它们支付出口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获得信贷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保证在出口信贷方面能获得实质性的优势。
但是,如一成员属一官方出口信贷的国际承诺的参加方,且截至1979年1月1日至少有12个本协定创始成员属该国际承诺的参加方(或创始成员所通过的后续承诺),或如果一成员实施相关承诺的利率条款,则符合这些条款的出口信贷做法不得视为本协定所禁止的出口补贴。
(L)对构成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出口补贴的官方账户收取的任何其它费用。
附件2 关于生产过程中投入物消耗的准则
第一部分
1.间接税退还方案可允许免除、减免或递延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扣除正常损耗)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同样,退税方案可允许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扣除正常损耗)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免或退税。
2.附件1中的出口补贴例示清单的(h)款和(i)款中提及“在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的措辞。按照(h)款,间接税退还方案如果使前阶段累积间接税的免除、减免或递延超过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所实际征收的此类税,则构成出口补贴。按照(i)款,退税方案如果使进口费用的减免或退税超过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所实际征收的同类费用,则构成出口补贴。两款均规定在有关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投入物的调查结果中必须考虑正常损耗。(i)款还规定了在适当时的替代。
第二部分
3.作为按照本协定进行的反补贴调查的一部分,在审查投入物是否在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时,委员会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
4.如一间接税退还方案或退税方案被指控因退还或退税超过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所征收的间接税或进口费用而授予补贴,则委员会应首先确定出口成员政府是否已建立和实施用以确认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种类和数量的制度或程序。如确定此类制度或程序已实施,则委员会随后应审查该制度或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合理、是否对预期的目的有效以及是否依据出口国普遍接受的商业做法。调查主管机关可能认为有必要依照第12条第6款的规定进行某些实际检查,以核实信息或使自己确信该制度或程序正在得到有效实施。
5.如不存在此种制度或程序,或此种制度或程序不合理,或此种制度或程序虽已设立并被视为合理,但被视为未实施或虽实施但无效,则出口国需要根据所涉及的实际投入物进行进一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发生超额支付。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则可依照第1款进行进一步审查。
6.如投入物用于生产过程且实际呈现在出口产品中,则委员会应将此类投入物视为物理结合的投入物。投入物在最终产品中存在的形态不必为其进入生产过程时的形态。
7.在确定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特定投入物的数量时,应考虑“扣除正常损耗”,且此种损耗应被视为在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损耗”一词指在生产过程中不发挥独立作用、不在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由于效率低等原因)且不能被同一制造商回收、使用或销售的特定投入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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