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盟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对来源于非欧洲共同体国家的补贴进口货物可采取的保护措施的第2026/97号条例(欧福永 刘琳 译)

欧盟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对来源于非欧洲共同体国家的补贴进口货物可采取的保护措施的第2026/97号条例(欧福永 刘琳 译)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026/97 on protection against subsidiz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欧福永


【关键词】欧盟 补贴 反补贴措施
【全文】
  欧盟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对来源于非欧洲共同体国家的补贴进口货物可采取的保护措施的第2026/97号条例*
  (经欧盟理事会2002年11月5日第1973/2002号条例和2004年3月8日第461/2004号条例修正)
  欧福永 刘琳**  译
  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
  考虑到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则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从农产品加工得到的产品的规则,以及特别是上述规则中可不遵循一般原则的规定,即边境贸易的保护性措施可完全为规则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规定。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
  (1)鉴于欧洲理事会通过了第2423/88号条例 ,制订了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一般规则;
  (2)鉴于这些规则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关税总协定)第6条,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守则),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的国际义务而通过的;
  (3)鉴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束导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以下简称为WTO);
  (4)鉴于欧共体第94/800号决定 批准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附件。附件1A特别包括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GATT1994)、农业协定、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及全新的补贴及反补贴协定(以下称为补贴协定);
  (5)共同体为确保分别履行1994年反倾销协定和补贴协定过程应有的透明度及效率,有必要通过两个独立的条例,两条例应分别为这两种商业保护性工具作出足够而详细的规定;
  (6)因此,根据新的多边规则,有必要修改有关的反补贴措施。首当其冲的是修改启动的程序及其后调查中的行动准则,包括相关事实的确立和处理、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反补贴税的征收、征收反补贴税的时长、中期复审及公开有关反补贴措施的相关信息;
  (7)鉴于新协定中带来的大范围的改变,为确保新规则充分及透明地实施,应尽可能将新协定的措词纳入共同体立法之中;
  (8)鉴于应详细解释:补贴何时应视为存在,按什么原则对该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及按什么标准计算反补贴税的数额;
  (9)鉴于在决定补贴是否存在时,必须证明在一国的某地区内,政府或任何公共实体给予了财政支持,或存在GATT1994第16条定义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且使受补贴企业获得利益;
  (10)鉴于有必要详细解释何种补贴不可采取反补贴措施,及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循何种程序决定受调查的企业是否接受了不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11)鉴于补贴协定规定,除非WTO成员国间达成双边协定,WTO协定生效5年后,有关不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的相关规定终止其效力;届时如果这类规定的效力没有被WTO成员相互签订的协定延展,因而有必要对本条例进行修改;
  (12)鉴于按WTO农业协定规定的范围,该协定附件2中的措施不可采取反补贴措施;
  (13)鉴于在决定受补贴的进口商品是否引起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损害威胁时,应该对与确定损害有关的因素制定明确而详细的指南;在证明相关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水平引起共同体产业的损害时,应该特别注意其他因素的影响及共同体中一般的市场条件;
  (14)鉴于应该对“共同体产业”一词做出解释,且应将与出口者相关的当事方排除在共同体产业之外,且应该对“相关”一词做出解释;鉴于为共同体某一地区生产者的利益采取征收反补税的措施时,有必要对这一措施做出规定,且有必要对这类地区做出定义;
  (15)鉴于有必要规定谁可以提起征收反补贴税的申诉,包括:该申诉应获得共同体产业多大程度的支持;该申诉应包括的有关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的信息;损害及因果联系;且有必要规定拒绝受理申诉的程序或启动调查的程序;
  (16)鉴于主管当局(authorities)可要求利害关系当事方将信息通知给主管当局,有必要对通知此类信息的方式做出规定,且利害关系当事方应有足够多的机会提供相关证据及保护(defend)其利益。鉴于有必要就调查期间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利害关系当事方使自身为主管当局知晓,阐述其观点,及在特定的期限内提交信息的方式,只要主管当局应对这些信息和观点加以考虑;鉴于利害关系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可接触或对其他当事人提交的信息做出评论,就这些特定条件做出规定是合适的;鉴于成员国和委员会间就收集信息方面有必要进行合作;
  (17)鉴于有必要规定何种条件下可征收临时性关税,该临时性关税应在不早于启动程序前60天,启动程序后9个月内的期间征收;鉴于该临时性关税在所有情形下应由委员会征收,时长为4个月;
  (18)由于可用接受承诺的方式来消除或抵消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及其损害性后果,也可用承诺来代替临时性或最终关税措施,有必要对接受承诺的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对违反或撤销承诺的后果也应该做出规定;出现有可能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应征收临时性关税或是否在这种情况下应作进一步的调查,对以上两者应做出规定;接受承诺时,接受承诺及承诺的生效,是否会导致反竞争行为,对此应尽适当注意;
  (19)鉴于无论采取最终措施与否,在启动调查程序12个月后,在任何情形下不超过13个月,应结束案件的审查,对此做出规定是必要的;
  (20)当发现补贴的数额可忽略不计,特别是进口产品来源于发展中国家,进口商品的补贴数额或损害可忽略不计时,调查或其他程序应予以中止,对这类情形的判断标准做出定义是恰当的;如果要采取措施,有必要对终止调查做出规定;且反补贴税额可低于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数额,只要该反补贴税足以消除补贴造成的损害,对此情形做出规定是必要的;另外,对取样过程中计算反补贴税的方法应作细化的规定;
  (21)如果合适的话,可征收有追溯力的临时性关税,对此做出规定是合适的;在何种情形下可征收有追溯力的关税,对此做出规定是必要的;同时,该有追溯力的关税不应损害最终措施的效果;在出现违反或撤回承诺的情形时,可征收有追溯力的关税,对此做出规定是必要的;
  (22)除非中期复审表明应维持反补贴措施的效力,否则反补贴措施在实施5年后应失去效力,对此做出规定是必要的;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情势发生了变化,应进行中期复审或进行调查来决定反补贴税的退还是否是正当的;
  (23)鉴于WTO补贴协定无关于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规定,但这种规避行为确实存在,这种规避行为与反倾销的规避行为类似,因此,在本条例中规定反规避的条款是必要的;
  (24)鉴于市场条件发生暂时性的变化,使得继续采用反补贴措施暂时变得不合时宜,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中止反补贴措施;
  (25)鉴于有必要规定:正接受调查的进口产品在进口时应予以登记,目的是能对这些进口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
  (26)鉴于为确保这类措施的适当效力,有必要让成员国监管并向委员会报告以下内容:接受调查的或接受反补贴措施的进口产品交易情况,及按本条例征收的关税数额;
  (27)鉴于有必要规定:在调查的特定阶段,应与咨询委员会磋商;委员会应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且应由委员会的代表担任主席;
  (28)鉴于有必要规定:为核实有关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及其损害的信息,可进行核查,但这种核查是有条件的,即在收到有关调查问卷的恰当反馈后才能进行;
  (29)鉴于出现当事方数量多或交易量大的情形,为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有必要规定只进行取样调查;
  (30)鉴于有必要规定:如果当事方不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进行合作,可使用其它信息来验证调查结果;与当事方合作的情形相比,这些信息可能不利于该当事方;
  (31)鉴于有必要对秘密信息的处理方式做出规定,目的是不泄露商业或政府秘密;
  (32)鉴于有必要规定:对有资格获取信息的当事人,可向其披露适当的基本事实;在顾及共同体决策程序的前提下,这种信息披露应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以便当事人保护(defend)其利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