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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临时措施管辖权制度初探——兼论我国临时措施管辖权规则的完善

[13] 换句话说,尽管有《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第1条的规定,这两种形式的救济不能被申请和授予。根据《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第13版)第8-023段,由于搜查令是为了保全证据而非为了获得证据,上述限制并不阻止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第1条第1款h项授予搜查令,也不阻止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第1条第1款g项命令获取有关财产所在地的信息。如果《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的观点是正确的,则很方便授予有关救济,但是,上述观点明显可被提出异议。See Adrian Briggs and Peter Rees, 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dgments, 3rd ed., 2002, p410.
[14] 被2001年第3929号成文法文件(SI 2001/3929)附录2第9段修正。
[15]对英国法院可以利用的管辖权根据进行的阐释意味着:对Republic of Haiti v. Duvalier ( 1 QB 202)案, X v. Y (1 QB 220)案和Mercedes Benz AG v. Leiduck ( 1 AC 284)案(在上述三个案件中,法院试图找到对管辖区外的答辩人进行送达的合理根据)作出的早期的、存在疑问的裁决已被替代,并且没有产生进一步的困难。
[16] 对于早期的案例,参见Mantovani v. Carapelli Spa ( 1 Lloyd’s Rep 375)案;对于在此情形下的一般解释原则,参见Bankgesellschaft Berlin AG v. First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rp Ltd ( 1 CL 61)案。
[17] Refco Inc v. Eastern Trading Co 1 Lloyd’s Rep 159, 174-175; Ryan v. Friction v. Dynamics Ltd, The Times, 14 June 2000; Sultan of Brunei Darussalam v. Bolkiah, The Times, September 2000.
[18] C-351/89, ECR I-3317.
[19] 1997年第302号成文法文件和2001年第3929号成文法文件附录2第10段。
[20] 1 Lloyd’s Rep 159.
[21] 据说,律师不能适当地提出临时措施申请,否则他将被作出对人诉讼的费用命令(personal costs order)。自该案的裁决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美国的联邦法院无权授予临时措施,以限制被告处置在诉讼中等待裁决的财产。
[22] 相比之下,大法官Millett强调的是外国法院做了什么,并且认为:即使被告及其财产在外国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外国法院仍不授予救济这一事实强有力地暗示了英国法院不适合授予救济,而不管英国法院的命令是否将冒犯外国法院。据认为,大法官Millett的意见更接近于Cuoghi案的裁决,而非多数派的路径。
[23]在Refco案中,是由于受禁令影响的财产位于英国。
[24]经1997年第302号成文法文件和2001年第3929号成文法文件附录2第10段修正。
[25]但是扣押财产的令状或者获取证据的命令被排除在外:《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第25条第7款。
[26]Spiliada Maritime Corp v. Cansulex Ltd ] AC 460。当被中止的诉讼是海事诉讼时,《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第26条为中止诉讼规定了进一步的成文法根据。
[27]民事诉讼法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8]民事诉讼法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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