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冻结令根本不对财产产生效力,而是被认为针对与某一行为有关的个人或者有关财产的行为,一种观点认为,Van Uden案的效果是:只能针对位于英国或者位于成员国领域外的财产作出命令,而不能针对与成员国领域内的财产有关的交易作出。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救济根本不是针对财产的,关注财产的所在地与救济的授予无关:只要答辩人隶属于英国法院的地域管辖,即可确立存在“真实的联系纽带”。上述解释可从Credit Suisse Fides Trust SA v. Cuoghi案[10]的法官意见中得到有限的支持。根据英国法及其理论,认为冻结令是针对个人而非财产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救济纯粹依英国法进行的分析和理解是否是决定性的,尚无定论。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禁诉命令仅仅对已服从了英国法院管辖权的人有效,但是,德国法院不认为针对在德国起诉的答辩人作出的此类命令没有干预其司法主权和地域管辖权[11]:虽然禁诉命令不是限制法院的命令,但是它被认为是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可以想象英国的冻结令有可能被以相似的理由反对;如果是这样的话,只要救济意欲扩展到拥有或控制在另一成员国地域管辖范围内的财产的被告,则不许可英国法院以第44号规则第31条作为授予冻结令的根据。
在服从Van Uden案对第44号规则所加予的限制作出的解释的情况下,同时在英国内国法允许命令的特定救济的范围内,并且在特定案件中请求上述救济的诉状格式可以送达答辩人(即对答辩人,法院拥有授予根据英国法请求的救济的对人管辖权)时,英国法院才可以授予临时措施。对于第一个实体条件,如果英国法院确实对实体诉求有管辖权,则《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12]第25条授权法院可以授予除扣押财产的令状或包含获取证据条款的临时措施以外的任何其他救济[13]。至于获得救济的管辖权根据,依Van Uden案,英国法院有权利用其
民事诉讼法,并且只以它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对答辩人主张管辖权。就英国法而言,如果答辩人位于英国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他可被依法当然送达请求临时措施的诉状格式,并且第44号规则未规定对此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根据。如果答辩人位于英国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以外,域外送达申请必须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6章第20条第4款提出。不管英国法院对实体诉求是否有管辖权,均可利用有关诉状格式送达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冻结令最有用的特征在于无需事先通知答辩人就可获得,《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14]第25条规定,当对法院的管辖权本身存在疑问时,法院亦有权授予临时措施。通常,同时提出请求法院授予送达许可的申请与无需事先通知答辩人的冻结令申请。
原告不能以“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6章第19条可以当然取得进行域外送达的权利”这一抗辩来规避申请域外送达许可的必要,因为在此情形中,法院不是凭借第44号规则或者《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取得管辖权。事实上,第44号规则或者《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附录1规定,如果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拥有管辖权,它便可以授予上述临时措施。第44号规则或者《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并没有规定,仅仅因为在受制于进一步的管辖权限制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命令临时措施,就可认为法院根据第44号规则拥有命令临时措施的管辖权[15]。
如果有必要取得对答辩人进行域外送达的许可,除非英国是请求临时措施的适当地方,否则法院不会授予域外送达许可。对大多数措施来说,英国是否是请求救济的适当地方取决于:如果不存在管辖权争议,法院认为请求临时措施的申请是否会成功。对于这一点,根据《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第25条第2款,如果法院对诉求的实质没有管辖权这一事实使得它不适合授予临时措施,法院将拒绝授予临时措施。由于英国的冻结令针对的是个人,而非其财产,如果被告居住在英国,则可以推定英国法院授予临时措施是适当的;但是如果被告居住在其他地方,则可以推定英国法院授予临时措施是不适当的。如果外国法院被请求授予临时措施,尽管该法院有相应的管辖权却不愿授予救济的,则由英国法院授予救济通常是不适当的,因为这可能出现英国法院对临时措施可取性的评价与外国法院的相应评价直接抵触的风险。但是,如果外国法院没有授予有效临时措施的管辖权,则没有理由推定外国法院不欢迎英国法院授予救济以及英国法院授予救济是出于私利。但是,答辩人可以举证证明受理争议的法院不打算授予临时措施或者将不会欢迎英国法院授予临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