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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临时措施管辖权制度初探——兼论我国临时措施管辖权规则的完善

  (一)民事或商事案件;英国法院有基于规则的管辖权
  这种情形是简单的,它讨论其他五种情形的出发点。如果争议起因于民事或商事事项,则对实体诉求,第44号规则将决定英国法院是否对被告拥有基于规则的管辖权。如果对实体诉求,英国法院确实对被告拥有基于规则的管辖权,并且该管辖权已被援引,则第44号规则授权英国法院命令其认为合适的临时措施。成员国法院拥有命令其认为合适的临时措施这一自由本身已得到Van Uden Maritime BV v. Firma Deco-Line案[4]的确认。换句话说,在授予临时措施(包括保护措施)方面,不存在欧洲法上的限制:对实体诉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自由地命令其认为合适的临时措施。此时,申请人可以获得《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第1条列举的所有救济。
  如果英国法院事实上已经受理了对被告提出的诉求,上述原则将得到明确、直接的适用。但是,如果诉讼尚未提起,而根据第44号规则有一个以上的法院对案件有潜在的管辖权,则上述原则的适用会存在很多的问题,这种情形将在下面的第3类案件中考虑。在Van Uden案中,法院没有对下述情形表明明确的态度:英国法院本来对案件有管辖权,但是当诉讼已经在另一成员国法院提起时,“未决诉讼”原则取消了英国法院的管辖权。然而,通过深刻理解Van Uden案的判决得出的结论是,英国法院本来拥有管辖权与第一类案件的处理无关,因为它并没有取得管辖权,现在,这种情形已属于第二类案件的范畴。
  由于第44号规则规定了管辖权的根据,并且它对法院可能命令的措施的实质没有任何限制,同时管辖权已被根据第44号规则主张,而且已在管辖区内或者管辖区外送达诉状格式,所以,在任何被要求的[5]申请通知的送达方面,不存在困难。
  (二)民事或商事案件;英国法院没有、而另一成员国法院有基于规则的管辖权
  对这类案件,第44号规则对英国法院可以命令的临时措施的具体种类规定了初步限制。根据Van Uden案,法院可以授予第44号规则第31条范围内的临时措施和保护措施[6]。但是,除了第44号规则第31条授权的以外,法院无权授予上述措施。如果被申请的措施属于第44号规则第31条的适用范围,则发生反致而适用英国内国法,由它决定对申请拥有管辖权的条件,并确定授予上述措施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第44号规则第31条对可以申请的命令规定了限制性条件。一般来说,可申请的命令局限于授予达到下述目的的措施:试图维持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现状,以便保护那些将请求对案件实质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承认的权利[7]。而且,就法院而言,在命令采取上述措施时要保持谨慎,例如对措施加予时效、适用范围的限制,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交叉承诺(cross-undertaking),等等;并且特别要注意确保措施的适当的临时性和不侵害受理了实体争议的法院的管辖权。因此,从第44号规则第31条可以引伸出两个在本质上不具有严格管辖权性质的进一步限制。第一,在英国和被请求的措施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联系纽带(real connecting link)”。[8]第二,由于措施是临时性的,措施中必须包括在实体诉求败诉时进行赔偿的保证,并且措施本身必须局限于位于英国法院管辖区内的特定财产[9]。
  对法院可以命令的临时措施加以上述实体性限制的理由是:阻止法院侵犯对实体诉求行使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范围,并限制从另一法院获得的临时措施对被告造成损害(被告对该另一法院的管辖权拥有抗辩——他只应当被要求在一个法院对请求最终救济的诉求提出抗辩)。Van Uden案被解释为施加了管辖权上的限制很可能是不正确的,更难说明在实践中该案对英国来说意味着什么。在Van Uden案中,向荷兰法院提出的申请是为了四个未支付的货运单的支付,当时对实体诉求的审理正处于未决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院规定第31条措施局限于作出命令的法院管辖区内的财产。上述限制并不容易转换适用于英国有关授予临时措施的法律。诚然,在英国,由于授予临时措施时普遍要求:当命令最终被证明不合理时,申请人应承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害,故上述限制旨在确保临时措施的临时性和可撤销性这一性质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当申请的救济是冻结令时,“真实的联系纽带”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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