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临时措施管辖权制度初探——兼论我国临时措施管辖权规则的完善
On the Jurisdictional System of Interim Measures of England
欧福永
【关键词】英国 临时措施管辖权 民事诉讼规则
【全文】
英国的临时措施管辖权制度初探*
——兼论我国临时措施管辖权规则的完善
欧福永*
目 次
一、可从英国法院获得的临时措施的种类
二、英国法院授予临时措施的管辖权
三、诉讼被中止时和判决后的临时措施
四、我国临时措施管辖权规则的完善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同一案件往往同时涉及三种管辖权,即:实体问题审判管辖权、采取临时措施的管辖权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管辖权。后两种管辖权属于非实体问题管辖权。这三种管辖权常常是彼此分开的,而且没有国界的限制。一般来说,对实体问题享有审判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如果在其境内需要采取与该案有关的临时或保全措施,或者该案的判决需要在其境内得到承认和执行,那么,该国法院也对这些非实体问题享有管辖权。但是,在国际民事诉讼实践中,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以及承认与执行判决经常需要在外国领土上进行。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尽管一国法院对实体问题享有审判管辖权,但对于需要在外国领土上采取与该案有关的强制措施或者需要在外国领土上承认与执行该案的判决等这些非实体问题却不能行使管辖权。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对实体问题无审判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对于需要在其境内采取与该案有关的临时或保全措施,或者需要在其境内承认与执行该案的判决等这些非实体问题是否享有管辖权呢?如果享有管辖权,它们管辖的根据是什么呢?它们在行使此种管辖权时是否要受到什么限制?下面结合英国的立法与实践,谈谈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
一、可从英国法院获得的临时措施的种类
临时措施,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法院所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临时措施的授予明显是由本国程序法支配的事项,英国法院只授予根据英国程序法可获得的临时措施,即使英国法院授予上述救济是为了协助外国法院。英国法院有权授予的临时措施被集中规定在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第1条中。尽管在《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第1条中寻找临时措施清单非常方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1)不是《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而是其他成文法为其中的一些临时措施提供了可获得性的法律根据;(2)《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不一定提供了可获得的临时措施的穷尽清单[1];(3)为了便利法院从事程序公正可能要求做的事情,至少仍可以争辩:法院可以创造其他的救济,或者可以对现存的救济作适应性的改动。
在上述观点的制约下,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第1条,法院可授予的主要临时措施有:
1.临时禁令(interim injunctions)。临时禁令的实质在于,禁止被告继续实施不法行为(如诽谤),或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已实施的不法行为,或防止威胁行为的实施,以便快速、迅捷地保护当事人。
2.临时宣告。
3.有关如下事项的命令:(1)扣押、保管或保全有关财产;(2)对有关财产进行检查;(3)对有关财产进行取样;(4)对有关财产或以有关财产进行试验(for the carrying out of an experiment on or with relevant property);(5)销售有关易腐烂财产,或基于其他充分理由应立即销售有关财产的;以及(6)支付有关财产的收益,至案件判决时为止;
4.为执行上述第(3)项命令,而授权某人进入诉讼当事人控制的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命令;
5.根据《1977年民事侵权(妨碍财物)法》第4条的规定,要求交付财物的命令;
6.规定如下事项的命令(即“冻结令”(the freezing injunction),在《民事诉讼规则》生效之前它亦被称为马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1)限制当事人离开资产所在的管辖区;或者(2)限制当事人处理任何资产,不论该资产是否位于管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