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胜于治疗
王贵松
【全文】
有人说,不管交警是否“暗中执法”,总不能说违反交通法规是对的,作为司机本身根本不应有投机的想法。诚然如此,但作为一个研习行政法的法律人,我的视角则落在作为执法者的交警一方,也就是说我所关心的是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否合乎法治行政的要求。这里,我主要想从比例原则的角度来对此加以分析。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最初就是从规制警察行政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5点当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首先,合目的性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采取措施的时候,应该有助于一定的行政目的的实现。它不能选取那些不符合正当目的的措施。其次,必要性原则。也就是说,在有多种措施能够达到同样的行政目的的时候,行政机关要选取那些对权益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最后,损益均衡原则。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给人民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达成行政目所能获得的的收益显失均衡,两者要合乎比例性。这三个子原则之间存在着一种递进关系,如果不符合前一个原则,那么就不必继续考察后一个子原则。
“暗中执法”是否符合合目的性原则的要求呢?暗中执法,“暗中”实际上是一种执法的手段方式,其直接目的仍然应该在于“执法”。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执法的最终目的应该在于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暗中执法所能实现的目的主要在于惩罚违章司机,以儆效尤,从而最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能说,“暗中执法”完全不符合交警执法所应有的目的,但是,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出入,它不能实现预防的目的,起码不能防止这一次的违章驾驶,而只可能预防下一次的违章驾驶。“暗中执法”虽然处罚的违章的司机,但是并不能起到教育的效果。这也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实现“自觉守法”的目的。而且在现实中,暗中执法还容易被滥用于增加罚没收入的目的。这也是需要警惕的。
姑且认为“暗中执法”是合乎目的的,那它合乎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吗?这就要看是否只存在这一种方法来执法了,如果不是的话,就需要在“暗中执法”与其他方法之间进行比较权衡了。应该说,还是存在别的的方法的。例如,交警站在明处执法(或许可以称之为“明白执法”),应该也是可以纠处那些违章驾驶的。只是“明白执法”似乎不能给司机们以“震慑力”,不能给司机们很强烈的刺激,不能防止交警不在的时候司机照常违章。但是,这种假设是不符合行政目的的,它不是将预防司机违章从而维护交通秩序作为目的。有人可能要说,如果“明白执法”,那司机们就不违章了。但这不正是交警执法的目的吗?西方有一句谚语说得好,“预防胜于治疗”。能杜绝或者预防违章,当然就降低了行政成本,维护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明白执法”应该比“暗中执法”更有利于在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而不损及相对人的权益,或者给相对人的损害也是最小的。另外,在科学技术对行政影响日益明显的今天,行政过程和行政措施的作出可能需要更多地利用一些现代科技。在交警执法当中,利用“电子眼”来执法同样能达到相同的效果。当然,“电子眼”的安装和运行还是需要比较大的成本的,但是与交警的蹲点守候、与交通秩序的正常化相比应该不算是多大的成本的。“暗中执法”浪费的是交警的人力,破坏的是交通的秩序,最终还损害了公民对政府的一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