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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

  和规定公民义务的条款类似,规定国家政策的条款中有些也是无须规定或单独规定的,例如第14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但我们知道没有哪个国家会主张浪费。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17 条紧接着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一个自然的问题是,既然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的经营自主权和民主管理都要受到保护,两者为何分开规定?两条规定在措辞上的差别——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则“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是否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如果有,其法律区别究竟是什么?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的“民主管理”方式究竟有何不同?其它性质的企业是否也有类似的经营活动自主权?如果有,为什么只单独规定了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的自主权?第16和17条如此规定,产生了许多难以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因而不如将其合并为一个普遍保障经营自主权的条款,而不用区分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这种区分也不符合宪法33条有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另外还有些条款则是难以实施的,例如“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四条)——如果西藏、宁夏或云南某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缓慢,国家是否应承担宪法责任?如何判断国家是否根据当地的“特点和需要”,适当“帮助”了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这些都是很难确切回答的问题。“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19条)——如果边远地区小学的危房问题没有解决,或当地政府发不出教师的工资,国家是否没有尽到宪法义务?学生或教师是否可以起诉?如果某个地区的毕业生没有学好普通话,因为学校教师的地方口音严重,是否可以起诉国家没有充分实行推行普通话的政策?虽然这些条款提出了值得追求的政策,但很难在法律上判断国家是否适当履行了有关义务。类似地,国家“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第24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第29条)显然的困难是,如何判定国家是否履行了这些政策?大规模裁军能否算作“加强武装力量”的合宪之举?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政策条款往往是难以操作的,因而不如不在宪法中规定。
  
  3. 美国联邦宪法的成功秘诀:尽可能不涉及经济制度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比较一下美国联邦宪法。美国无疑是一个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个词当然也有歧义)为主导的国家。但美国宪法中却找不着“资本主义”、“私有制”或“市场经济”这些字眼。显然,大多数美国人并不是认为这些制度设定不重要。但宪法之所以没有规定,无非是出于两个原因:其一,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是不好操作、不可实施的,而宪法的每一条都必须获得实施。不但“私有制”这类概念模棱两可、不可实现,而且一旦经济制度发生偏离,没有人能通过法律途径加以挑战,因为个人不可能成功主张如此直接的法律利益而获得宪法诉讼的资格。譬如国家在给予公正补偿的基础上征收私人财产,被征收者并不能因为美国增加了公有制程度而诉诸法院,因为无论国家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只要她个人获得了公正补偿,那么她就没有受到允许她提出诉讼的事实或法律损害(injury),因而宪法即使规定了“资本主义”,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阻止美国向社会主义转变。[23] 既然不可实施,那还不如不规定。其二,许多人认为经济制度无论如何重要,都可以通过人民代表的立法行为而加以改变。说不定美国哪一天也会抛弃市场经济,走向计划经济——其实,美国经济的计划成分自新政以来已经相当高。因此,霍姆斯法官(J. Holmes)在一项著名的反对意见中提醒人们:“宪法并没有制定赫伯特•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24] 美国宪法并没有接受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人竞天择”理论,而是将社会政策——政府究竟应该干预多少?——留给受制于周期性选举的立法机构去自由决定。
  这是为什么联邦宪法仅涉及到极少数的经济权利条款。[25] 宪法正文仅一处提到这类权利:第一条第十款禁止各州政府取消合同义务,突显了契约自由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修正案中两处提到类似的经济权利: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分别禁止联邦和各州不经过法律正当程序就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五修正案进一步规定,“财产的征用必须获得公正补偿。”这些规定非常简洁,也非常有效地解决了诸如中国目前所面临的拆迁补偿问题。
  由此可见,宪法条款的规律是容易“挂一漏万”:规定得越多,保障得越少;对国家政策的规定越仔细、越具体,政策的缺漏和矛盾就越明显,日后填补宪法漏洞和更新过时规定的需要就越迫切,而频繁修改无疑将削弱宪法的稳定。在这个意义上,一部好的宪法应该规定得尽可能少而不是多。事实上,美国联邦宪法正是因为没有涉及到复杂易变的经济制度,才维持了两百多年之久,而不需要频繁的修正。联邦宪法近乎优美的精练,直接有助于延长宪法的“寿命”并增加人们对它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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