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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愤的司法地位

谈民愤的司法地位


曾五一


【关键词】民愤  司法地位
【全文】
  谈民愤的司法地位
  -----兼同蠡干、赵惠民两同志商榷
  曾五一
  82年的《民主与法制》第九期刊登了蠡干的《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第十一期又刊登了赵惠民的《也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对于民愤的司法地位问题,我想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
  一、民愤是什么?
  所谓民愤就是人民群众对待违法犯罪行为的愤慨情感。它一方面由人们对待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所决定,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性质认识越深刻,则愤慨的情感越激烈,认识越肤浅,则情感越表现得无所谓的态度;另一方面又由人们的生理素质所决定,如果有人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愤慨情感较为强烈,有的人又较为淡漠,而一般地男的比女的表现得又要消极一些;再一方面,当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了人们的直接利益的时候,人们就有着强烈的愤慨情绪,当行为仅侵害了人们的间接利益的时候,人们的这种愤慨情绪又要收敛一些。
  二、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平民愤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一句话,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惩办犯罪,改造犯罪,预防犯罪。”这在《刑法》总则中可以明显地看出:“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它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显然《刑法》中没有说,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平民愤。
  事实上刑罚平息不了民愤。也就是说,刑罚达不到平民愤的目的。例如,有一个人他先后共强奸了十个幼女,他为了灭口,又一一都把她们杀了。法院判了他的死刑以后,人民对其还是怨声沸沸,并通过各种艺术手段和社会舆论来诅骂他。那么,要想通过刑罚来平息这场民愤,法院是不是应有判他一个“鞭尸三百”呢?
  既然我国的刑罚不能达到平民愤的目的,那么就说明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平民愤。因为,如果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平民愤,而又达不到平民愤的目的,则只能说明,刑罚是软弱无能的,而在事实上,我国的刑罚是坚强有力的。
  三、判刑的根据是什么?能不能根据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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