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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商人》法理剖析

  当鲍西娅说到“你割下一磅肉的时候,要是流下了一滴基督徒的血,你的土地财产就得按照 威尼斯的法律全部充公”时,夏洛克不懈地问“法律是这样说的吗?”鲍西娅也只好说“你自己去查查明白”。被告对法律的不理解,执法者不是对其进行解释而是哄他去查查明白,我想鲍西娅也不一定能查得明白——多么混乱和含糊的法律,“在这里,律师就是一切。”
 在戏剧中,鲍西娅开始说“要是流下一滴基督徒的血,你的土地财产,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就要全部充公”,而鲍西娅后面又说“威尼斯的法律规定……他的财产半数应归受害的一方所有,半数没入公库。”真是矛律百出,正如恩格斯所说:“这是矛盾百出的法律,谁钻进去,谁就能占便宜。”
       三、安东尼奥本是败诉
  
  伪装成律师的鲍西娅的答辩是强辞夺理的,这点是非常明显的,哪有准割一磅肉而不许流一滴血的道理?
  (一)“只准割血,不许流血”有明和显的抵赖性质。我们知道这个“以肉抵押”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示。安东尼奥对于合同违约的后果清楚的,也就是说安东尼奥默认了在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既要割肉又要流血,而鲍西娅现在讲只准割肉、不准流血,有明显的抵触性质。
  (二)“只准割肉不准流肉”的辩解割裂了主物和从物的统一关系。主物就是法律关系中明确规定的主要的物品,而从物是从属于主物且和主物不可分离的物品。如甲方向乙方订购锁。甲方付款后。乙方既要交付锁这个主物,也要同时交付和锁不可分离的从物钥匙。我们知道,人的毛细血管遍布肌肤且与之不可分离,在这里,肉是主物,血是从物,准割肉,就要准流血。
  (三)“只准割肉,不准流血”不符合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的合同就要依照法律实现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在“以肉抵押”的合同中存在着下列权利义务关系:
   安东尼奥     夏洛克
  权利 得到夏洛克三千块钱的借款。 要求安东尼奥按期偿还借款,如他不能按期偿还,有权按合同规定索取安东尼奥身上的一磅肉。
  义务 按期无息偿还夏洛克的三千块借款,如不能按期偿还,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把自己的一磅肉给夏洛克。 支付三千块钱借款给安东尼奥。
  我们知道,义务是必须所作的行为。在上面的合同中,安东尼奥不能按期偿还夏洛克三千块钱时,就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把自己的一磅肉给夏洛克,也就是说安东尼奥必须主动而且自动把自己的一磅肉给夏洛克,就像夏洛克当初自动把三千块钱支给夏洛克一样。(因为真实的合法的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必须主动而且自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明确地说,安东尼奥应该自己割下自己的一磅肉给夏洛克(然夏洛克愿意割也可以),为什么鲍西娅口口声声硬要夏洛克主动去割呢?
  所以,安东尼奥本是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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