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如何承接业务。
这是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生存的关键,因为目前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件往往受到极大的行政干扰,所以,由中介机构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是否能被选用,存在很大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对将宣告破产的案件,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标书的内容可以包括:
第一、是对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招标,本辖区的专业机构可以按标书的要求自由组合破产清算组进行竞标。
第二、确定对清算组成员的审查。这种审查为一般审查,只要清算组成员以前没有违规违纪的处罚记录,都应当有资格担任清算组成员。
第三、对个案清算组成员名额的限制。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确定清算组成员名额。
第四、确定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应当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单位、承诺清算时间、承诺清算的预期质量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等。
第五、约定报酬。报酬主要是指法院确定给清算组的报酬,至于清算组人员的报酬由清算组自行决定。
第六、明确清算组的民事责任与清算成本风险,当清算组不能按约履行清算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破产财产不足于支付破产费用时,由各中介机构自行负担风险等等。
4、法院对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指导与监督。
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的指导与监督和上述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以明确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权利义务之外,法院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指导与监督:
第一、建立报告制度。清算组应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总体工作报告或同时提交阶段性工作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实行,如果不能按预定计划完成清算任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建立备案制度。法院可以对参与破产清算组的成员进行备案,根据个案的工作表现给予考虑下次是否选用,如果对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清算成员,法院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建议。
第三、法院做出的法律裁决或相关决定,破产清算组必须执行。
当然,除了法院的监督之外,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等也有权对破产清算组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清算工作的公正合理。
以上是笔者对设立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一些看法,也是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体会,希望对目前实践中的破产程序作些有益的补充,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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