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中介机构组成破产清算组的构想。
由于目前立法滞后,破产清算组不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民事主体。对于如何成立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该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属性如何、成立之后如何接受业务、清算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等等,尚未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除了立法上要许可象破产清算组这一类的法人存在之外,还应当允许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事务所的名义派出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破产清算组,该破产清算组虽是松散型的临时组合,但应承受相应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笔者对此,作如下构想:
1、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组成。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
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资质。因此,清算组成员首先应当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中挑选,如果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聘请公证员、拍卖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组成。
2、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类别。
(1)按有无法人资格划分,可以分为二类,一是有法人资格的、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似破产清算事务所(或破产清算公司)专门机构,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接破产清算业务,承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由若干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派出人员组成的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该组织属松散型的临时机构。按有无法人资格进行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因清算组的侵权造成损失之后的民事赔偿问题。
对于第二类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清算级成员因清算工作产生的报酬与收益,应归派出机构;如果涉及到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首先应由清算组本身承担,清算组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派出造成损失成员的机构追索。
(2)按破产清算组受理破产清算的对象,也应分为二类,一是传统的破产清算组;二是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
根据目前的破产法律规定,对涉及国有企业的破产,仍然以政府及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破产清算组为好,这主要是涉及社会稳定、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一系列的历史包袱问题,必须要有政府的力量作为保障;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资公司,不涉及上述历史包袱问题,那么则应当采取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可以保证清算质量提高清算效率。
但是为了保证传统清算组的清算质量,可以要求将破产中的清算业务这一块,由传统清算组再打包给中介机构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相互配合,确保清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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