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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对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构想

略谈对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构想


胡继宏


【关键词】传统破产清算组,中介机构,类别,承接业务,指导与监督
【全文】
  略谈对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构想
     
  
  引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梅州天王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尝试采用由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独立履行破产清算工作。笔者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参与了破产清算的全过程,对比以前传统的清算模式,谈谈由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的一些体会以及建立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构想。
  一、传统破产清算组的弊端。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规定,破产清算组是在企业破产宣告之后成立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案件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的机构。破产清算组因企业破产而成立,因破产清算工作的终结而解散。
  因此,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之后,承担着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债权债务的确认与追讨等等繁杂沉重的工作,加上大量的法律事务及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决定了破产清算组组成人员应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特性。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组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经贸、计委、劳动、银行等行政职能部门中选定人员组成(笔者暂称之为传统的破产清算组),传统的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发挥过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破产立法的滞后和破产机制的不够完善,导致传统的破产清算组在实践中也显露出相当多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1、破产清算组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清算工作按政府的指令进行。在涉及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件,破产清算组往往由政府牵头成立,清算组的成员一般由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或企业的主管机关中抽调人员组成,行使对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甚至法院也要围绕着政府利益配合破产工作,造成按需破产而不是依法破产的局面。清算组一般只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而不是向法院或向债权人汇报工作,造成清算组权力大过于法院权力的局面。
  2、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清算是受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指派履行职责,他们都有本职工作,担任清算组成员只是兼职,当清算组的工作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常常分身乏术,很难做到尽职尽责,并且出于对自己的主管部门或所代表的利益考虑,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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