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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保险公司直接担责应缓行

  4、从作用和功能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于有效快速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于分散被保险人因事故带来的风险,让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分担。
  5、保险的费率和责任限额不同。
  从道交法设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本意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险种,属于社会保险类,其所规定的费率要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要高,且责任限额是法律法规确定的,有全国的统一标准,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相对要低,责任限额也可以双方商定。
  6、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出险的时候,不以保险公司有无责任为前提,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担责,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以保险公司对第三人负有民事法律责任为前提,论责承担。
  7、投保的方式不同。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性的强制保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现行的商业保险是具有自愿性的特点。也就是说,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投保人是强制的,必须投保,对保险公司也是强制的,必须接受投保。而商业保险显然存在这种情况,虽然有些地方由车管部门规定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不得入户或不得年审等,毕竟其规定最多算是地方法规,没有法律依据,且属其行政行为范畴,不等于有法定的强制性。
  因此,从上七方面看,保险公司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能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二、保险公司的承责方式。
  论责承担是保险立法原则,也是国际惯例,但有些法院根据交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不论保险车辆是否有责或责任比例如何,均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如下:
  1、首先,要弄清保险公司为何担责的问题。
  对于任何交通事故而言,保险公司均不是肇事当事人,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保险公司的担责是基于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所以,保险合同才是保险公司担责的基础。
  但目前有些判决认定现行第三者险等同于道交法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种认定与判决直接否定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比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所应承担是按事故责任担责、享有免赔率等。那么,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保险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是否要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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