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保险公司直接担责应缓行
胡继宏
【关键词】保险公司,直接担责,缓行
【全文】
谈保险公司直接担责应缓行
自2004年5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施行以来,各地均出现了许多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列保险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理由是根据《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但由于目前对第76条及相关解释理解和适用的不同,加上国务院对第三者强制险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出台,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大大伤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在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又以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居多,并且媒体、法院对此类案件基本上作正面宣传,认为是对人权和弱者的保护。
笔者认为,目前依据《道交法》第76条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承责是不妥的,法律依据不足,实施条件尚未成熟,不但造成判决的不公,而且极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下面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 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而不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有人认为,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全国已有很多省份以地方性法规或文件的形式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车管部门不予上牌、年审等;并且中国保监会(2004)保监发39号通知也规定: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保险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因此,认为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就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