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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果脯事件呼唤宪法审查制度

  如果各地有关管理部门都能像这样以某种公共利益为由,动辄对外地产品进行封锁或其他方式的歧视,而我们却没有正当有效的手段加以控制和防范,我们国家将陷入怎样的困境!如果不存在正当合法的防控手段,那么不正当的区域报复和相互歧视就将取而代之。到那个时候,这个统一的国家将被无处不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分割为一个个彼此不能和谐交流的孤岛。
  我想强调的是,潮安果脯事件所反映的不仅是一个经济纠纷或行政监管问题;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宪法问题,而要有效解决这类层出不穷的问题再现,也只有通过宪法层次的制度建构。我们可以从美国的经验很清楚看到这一点。在美国,很难想象会发生这类事件。为什么?因为美国宪法有两件值得我们注意的东西。首先,联邦宪法三条规定了国会调节“州际贸易”(interstate commerce)的权力,因而地方和地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原则上都可以在联邦那里获得解决。其次,也是更重要的,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既然联邦法院可以审查国会的违宪行为,当然也有权力审查州政府的违宪规定,因而可以依据州际贸易条款审查地方规定是否合宪。例如在1819年的“美国银行案”,马里兰州对联邦开设的银行征税,其真实意图是要将联邦银行挤出本地。最高法院理所当然地判决该州的征税规定违宪,尽管该案并不直接涉及州际贸易。以后,最高法院逐渐发展了贸易条款的“潜伏”理论,也就是尽管联邦没有明确限制州政府调控贸易的权力,某个州对其他州或全国贸易的不适当影响也被判为违反州际贸易条款。这样一来,州际贸易条款不需要经过联邦立法就能获得法院的实施。如果一个地方因为其他地方的某些产品质量有问题就禁止全部产品进入本地,这种“低级错误”是如此明显和无理,因而它会在联邦地区法院就被很快“搞定”,根本进不了最高法院的门槛。也正因为此,各地一开始就不会这么愚蠢地规定如此明目张胆的歧视。历史证明,美国法院对控制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是如此之大,说它是维护美国市场经济的首要功臣也不为过。
  我国宪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省际贸易”事项,但我认为这个障碍不是根本性的。我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理应比联邦制美国更为统一。宪法前言和正文也明确提到了发展“市场经济”,而地方保护主义——不论动机是否正当——显然是对市场经济有害的。如果有必要,我们可以在以后修宪中加入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文字。但即便如此,即便有宪法文本的明令禁止,地方保护主义就销声匿迹了吗?地方保护主义背后是有强烈利益驱动的,因而没有制度性约束就不会自然消失。事实上,国务院第303号令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但仍然出现了明目张胆的封杀和禁运。这本身说明地方保护主义的遏制不单纯是一个文本规定的问题,而更是一个制度实施的问题。这使我们转到宪法目前所缺的第二个东西:有效的宪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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