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果脯事件呼唤宪法审查制度
张千帆
【全文】
地方保护主义背后是有强烈利益驱动的,因而没有制度性约束就不会自然消失。
潮安果脯事件表明,即使只是为了有效解决区域经济纠纷,也有必要建立以司法为主导的
宪法审查制度。有了这种制度,区域纠纷的解决又会是另一种方式。
日前,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发布了公告,“责令全市经营者停止购进和销售产自广东省潮安县的果脯、蜜饯产品”,其理由是“确保首都食品安全,加大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惩戒力度”,而潮安的“部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果脯、蜜饯因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曾多次被判为不合格食品。这里所谓的“部分生产企业”概指已被检查不合格的12家潮安企业,而北京市食品安全办的“封杀令”却“株连”了全县800家企业,其中不乏名优企业,导致它们的产品统统被撤下北京超市的货架。不消说,这个行为从市场角度看是不必要的:它不仅将广东产品的供应者挡在门外,而且也使北京本地的消费者失去了品尝广东果脯的机会。我不是果脯行家,但据说南北果脯的风味是很不同的,而根据北京本地的报道———潮安产品撤出后,“货架上立即变得稀稀落落,果脯产品所剩无几”,足见潮安果脯在当地是相当受欢迎的。在理论上,“封杀令”显然是站不住脚的。确实,食品安全监管者的职责就是保证当地食品安全,为此必须惩罚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然而,“确保首都食品安全”,显然不需要“株连九族”,将违规产品公之于众,已是一种严重的惩罚;而惩罚无辜的质量达标的企业,显然并不能“加大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惩戒力度”。
问题是如何从制度上防止如此公然和任意的地方歧视。2001年,国务院曾发布过《关于
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303号令),其中第
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然而,北京封杀广东果脯事件以及全国各地发生的种种类似事件表明,这项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对此类现象,我们目前还不能通过法治化途径有效加以防范。国务院第303号令只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抵制。”但是如果人家就是不让你或你的产品进城,请问你如何“进行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