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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自觉执行率缘何低下——法律心理视野

  五是“钻法律漏洞”心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体系也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法律尚未在制度层面达到健全的程度。比如诚信问题尽管已经写进了不少法律法规,但整体意义上的诚信体系尚未构建起来,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诚信法律制度,在这种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问题没有必要的制约机制,失信的人也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于是,被执行人往往视道德意义上的诚信于不顾,趁法律存在漏洞的时机,对民事裁决也难以自觉执行。再比如,就民事执行本身的立法而言,我国现行的“执行法”渊源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且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专门的执行法尚不存在,所以,在民事执行的具体操作实践中遇到不少“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反映到被执行人的法律心理上,便是大胆利用法律空白,轻松打出法律的擦边球,给民事自觉执行带来不少麻烦。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尤其是执行法律,在条件成熟时置顶并出台民事执行法或者强制执行法,健全民事执行制度,是打消“钻法律漏洞”心理的一个有效措施.
  当然,导致民事自觉执行率低下的法律心理因素不限于上述几种表现,比如欠缺执行能力的无奈心理、地方或者行业保护的依赖心理等等,也是造成民事自觉执行率低下的不容忽视的原因。这些法律心理因素在个案中可能单独起作用,也可能共同起作用;有的是受传统观点的顽固性影响,有的是外部司法环境或法律制度层面的因素生成。但不管各自情形有多大差异,它们都是民事执行自觉性的“绊脚石”。要铲除这些“绊脚石”,一方面要从法律心理本身下功夫,进行法律心理的理性化改造;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在外部环境上做文章,应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优化法治环境,以切实提高民事自觉执行率,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出诉讼的功能,体现出司法的价值。
  
       2005年6月27凌晨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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