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当前阻碍民事执行自觉性的法律心理有哪些呢?根据笔者对相关民事执行案件的调研以及大量民事执行实践传递出来的法律心理信息,大致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司法无权威”心理。法的一般原理认为,司法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终途径,但要确保民众信任并能够借助这一途径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就必须做到通过权威的司法来实现司法的权威。然而,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却根深蒂固,对权力的崇尚程度大于对法律的崇尚程度,“权大于法”的心理理所当然地占据了主导地位,从而在法律心理上形成了“司法无权威”的牢固观念。而现实中出现的司法不独立和不公证等背离司法本质属性要求的现象反过来又强化了这一法律心理。在这一心理作用下,司法裁决若不凭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兑现,那么,在这部分民众心里,司法裁决文书无异于“一纸空文”。就民事执行而言,在“司法无权威”的心里持有者看来,宁愿消极坐等强制执行,也不情愿去自觉执行。这与其说是法律心理的不成熟,倒不如说是法律心理的扭曲。试想,当司法裁决只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才显示出其可怜的权威性时,司法何谈真正的权威性?更为糟糕的是,“司法无权威”心理演绎出来的对待司法的漠视态度反过来又阻碍了司法的权威化进程。在这种法律心理环境下,笔者更赞同把执行权的性质界定为行政权,如此定位或许会给民事执行的自觉性带来法律心理上的福音。
二是“淡漠权利”心理。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同事也尊重他人权利,是一个人具备成熟法律心理的表现。在这种心理指导下,当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往往会及时不久,对司法裁决也会自觉执行,以实现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连自己的权利都不懂得去维护、斗争,更遑论去尊重他人权利。这反映出权利意识淡漠的法律心理。权利意识的淡漠,又会相应地导致义务观点的弱化以及责任观念的缺损。体现在民事执行中,司法裁决明确下来的义务,受“权利淡漠”心理的支配,指望他们去自觉执行便成为一种奢望。因此,增强权利意识,塑造权利理念,从而带动义务与责任观念的提高,转变“淡漠权利”的法律心理,是使民事自觉执行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心理改造措施。
三是“对生效裁决不服”的心理。在民事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决的不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生效裁决本身在文书上存在说理瑕疵,要么说理不充分,要么适用法律不当;一是生效裁决本身并不存在说理瑕疵,但被执行人顽固地认为裁决存在不公之处。前者是因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本身有问题而给被执行人造成的一种逆反心理;后者是由于被执行人本身的法律认知水平不高而自生的一种抗拒心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会压抑被执行人的执行自觉性,“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由此制约民事自觉执行率的提高。所以,一方面要优化民事裁决文书质量,加大说理力度,增强民事裁决的说服力,让被执行人真正信服生效裁决;另一方面,也要同时规范宣判工作,通过宣判环节的规范化让被执行人对民事裁决书审慎对待,督促其在裁决生效后依照执行。
四是“厌讼”心理。长期以来,“和为贵”的思想占据人民的心灵,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遇到纷争往往对“和解”有一种本能地期盼。“和为贵”思想本身是一个正统思想,可以达到润滑人际关系、安定社会秩序之良效,但这一思想仅具有倡导性,比意味着每一个纷争都会凭借“和”即可一劳永逸地化解,在内部“和解”不能奏效时,有必要借助外在力量加以解决,甚至要通过诉讼而对簿公堂。这本是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一个正常表现,但总有部分人却难以接收这种方式,因而产生“厌讼”心理。从对方将纠纷推到法庭的那一刻起,就怀着一种难以抹去的敌对情绪。输了官司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这一情绪不但没有因为司法裁决的威慑力而消减,反而愈演愈烈,从而消极地对待执行,甚至抗拒执行。“厌讼”心理属于典型的不成熟法律心理之表现,确实延误了大量民事案件的自觉执行。因此,扬弃“厌讼”心理,让民众以平常心对待诉讼,是提高民事自觉执行率在法律心理上的一条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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