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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自觉执行率缘何低下——法律心理视野

民事自觉执行率缘何低下——法律心理视野


李绍章


【关键词】民事自觉执行 法律心理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民事自觉执行率缘何低下:法律心理视野
       土生阿耿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一项统计数字显示:近3年每年案件是800万多一点,其中民事执行案件就占了25%,可见民事执行案件占比之大。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比例占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10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了48%。换句话来讲,10年的时间里,自觉执行率由70%下降到48%。
  民事执行“不自觉”现象的滋生,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司法的权威性、“执行法”的完善程度等都可以造成自觉执行率低下,但这都属于外因,它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应该说,被执行人的内在因素才是导致自觉执行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其中,从法律心理角度进行剖析,执行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心理的理性化程度与执行行为的自觉性程度是密切相关的。自觉执行率之所以低下,很大程度上甚至从根本原因上说,就是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心理尚未完成理性化改造,即尚未进入成熟期。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及其本质的一种感性认识,是法律意识的层次和表现之一。一个具备成熟法律心理的人,也是一个信任并维护法律权威的人。该人首先必须是一个忠实的守法者,即便有违法行为也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守法者。具体到民事执行行为中,当一个人因法院的民事裁决被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时,成熟的法律心理往往可以让其自觉执行,以实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成熟的法律心理即理性化的法律心理可以促进民事执行的自觉性,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民众法律心理的普遍理性化可以有效地推进民事自觉执行率的提高。相反的,一个法律心理不成熟的人,却难以做到信任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从而导致其在行动上也不是一个忠实的守法者,权利义务观点淡化,法律责任意识薄弱。表现在民事执行行为中,也往往视生效司法文书为“儿戏”,难以去自觉执行。这种不成熟的法律心理一旦形成气候,在被执行人群体中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化的现象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自觉执行率往往会迟迟走不出低谷。可见,不成熟的法律心理对民事执行的自觉性会产生消极影响,且从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角度观察,这是导致民事自觉执行率低下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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