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该新机制采用了“倒协商一致”或称“反向协商一致”(inverted consensus)的表决方式,这实际上确保了专家小组的设立,并且使得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决定可以不加修改地获得通过,即除非DSB协商一致表示反对,否则有关决定自动予以通过。 [24] 此种表决方式不仅在国际经贸方面,而且在整个国际法领域都颇具新意。这一表决方式的确立,是新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成就之一。根据DSU的有关规定,DSB可以在三种场合运用该否定性表决原则:即设立解决争端的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授权采取中止减让及其他义务的对抗性措施。 [25]
第四,DSU还设立了DSB这一具体的争端解决机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由WTO部长级会议来负责实施的,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则由总理事会(theGeneral Council)以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名义负责实施。总理事会由WTO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在以DSB面目出现时,它是负责管理协商与争端解决的机关;而且,DSB还被授权设立自己的主席并制订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程序规则。 [26]
除以上四项重要变革外,WTO争端解决机制还有以下创新之处值得一提:采用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这增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色彩;DSU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进程规定了严格的时间表,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有关争议久拖不决;DSU为“不违法之诉”(non-violationcomplaints)设计了特殊程序,以补充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等等。
DSU中所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对WTO各项多边协议(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即附件一)的全体缔约方均有拘束力。一般而言,争端解决进程中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各项诉因)是以WTO的相关实体性协议为依据的,而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则受DSU支配。正如任何实体法规定都需要有相应的程序法来保障它的实施一样,无论是WTO确立的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还是在此之前由GATT主持下达成的一系列国际贸易协议,都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机制来保障这些规则、协议的执行。因此,WTO争端解决规则与WTO管辖下的其他国际贸易协议的关系,实质上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此外,WTO体系中还有一种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Agreements,国内也有译作“诸边贸易协议”的,即附件四),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以及《国际牛肉协议》。这类协议并不要求WTO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性质上属于供WTO各成员方选择加入的“小多边”协议,并且,非WTO成员方也可以自愿签署。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现已因期满而不复存在,但《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目前仍然有效。 [27] 复边贸易协议在WTO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是微妙的:它们原则上只适用于“本”协议的缔约方,“对于未接受的(WTO)成员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28] 但是,复边贸易协议项下规定的机构履行这些协议指定的职责,“并在WTO的组织机构内运作。各机构应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其活动。”[29] 其他事项诸如协议的修改、加入、接受、生效等均按复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办理。此外,在这些协议的授权下,其缔约方也可以通过DSU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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