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调的是,经济行政法作为“子法”必须以经济
宪法为依据,不得与经济
宪法的规定相抵确,否则无效。具体来说,第一、凡限制公民基本经济权利和经济自由的行政权设置必须有经济
宪法依据;第二、限制公民基本经济权利和经济自由的行政权设置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第三、除非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限制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经济自由;第四、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行政法规和规章为自身设置行政权〔24〕。
3、经济行政法的核心——经济行政法是经济行政权与经济权益〔25〕的相互关系之法。
“如果说宪法学的基本问题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那么经济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公民经济自由与国家经济权力的关系问题”〔26〕那么经济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就是经济行政权与经济权益的关系问题。而这个关系的核心内容则是行政权与经济权益。
如上文所述,经济行政法是经济
宪法的具体化及其实现,是国家立法机关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国环境下,设置行政权,整治“市场失灵”和控制行政权,防治“政府失灵”的法规范的总和。因为设置这种行政权的目的是在于政府规制经济。它是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是与社会关系中的经济关系密切相关,可以称之为经济行政权。在经济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中,它必定影响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首当其冲的就是经济组织和个人享有的经济权益。围绕经济行政权的配置及其影响经济权益的范围、程度,合法与否,如何救济经济权益等,会产生复杂的经济关系,即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行政权与经济权益相互作用产生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行政关系。
三、经济行政法的概念与类别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经济行政法的概念。经济行政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国环境中,以经济
宪法为基础和指导,通过规制行政权与经济权益的相互关系,来影响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经济行政法的的现实形态,划为不同的类别。囿于篇幅仅列以下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