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来说,“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
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
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
宪法动态部分……没有
宪法作为基础,则行政法无从产生,或至多不过是一大堆零乱的细则,而缺乏指导思想。”〔20〕“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21〕它应以
宪法为基础,并以
宪法为指导思想。而且具体来说,经济行政法应以经济
宪法为基础,并以经济
宪法为指导思想。国家立法机关必须以经济
宪法为基础,贯彻经济
宪法的指导思想,将经济
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只有如此,经济行政立法才符合法治国的原理,这样制定的经济行政法才具有合宪性。
其次,从法的位阶来说,“
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行政法是
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是执行
宪法的部门法。”〔22〕同理,经济
宪法是经济行政法的母法,经济行政法是经济
宪法的具体化,是执行经济
宪法的部门。经济行政法就是以
宪法为基础的具体化了具有执行性的经济
宪法。在德国,经济行政法就是具体化了的经济
宪法,而经济
宪法作为
宪法的分支,其任务是:保障经济自由和平等权,为行使和监督私人经济权力采取法律上的行为合法化。一方面使国家按照经济行政法所采取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使国家在维护公民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时受到一定的制约〔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