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目的+管理者+行为+关系+规范和措施说
这类概念包含五个基本要点:经济行政法的目的、经济行政组织体、经济行政行为、经济生活的参与者与公共管理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和措施的总和。如“经济行政法是指以干预、计划、监督、指导和支持基础设施和信息方面的经济现象为目的,对管理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活动进行调整,以及对经济生活的参与者与公共管理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和措施的总和。”〔8〕
这样的概念的可取之处,在于其突出了经济行政法的目的。有助于认识经济行政法的上位法依据,如德国经济行政法的目的决定于《德国基本法》与欧共体法〔9〕
(三) 组织+作用+法规范说
这类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点:行政组织、行政作用和法的总称。如“规范经济行政的法,即有关经济行政组织和经济行政作用等法”〔10〕“经济行政法,是关于经济行政的组织、及其作用的法规之总称。”〔11〕这样的概念突出经济行政法的作用,是十分可取的,有助于研究动态的经济行政法。
综上所述,各类概念的共同之处是都认为经济行政法的要素含有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者:主体、组织或者管理者;而且大多囿于传统的对民法的界定方法,没有凸现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从而无法全面地界定经济行政法的本质。
二、经济行政法的定性分析
经济行政法的性质,是指经济行政法规范及其运行产生的独特的功能,共同形成的区别于其他法的属性。它主要由以下因素,经济行政法的生存环境、“高级法”背景,以及经济行政法的核心矛盾等,所共同塑造的。
(一)经济行政法的定性分析
1、经济行政法的生存环境——“经济行政法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国的产物”〔12〕
经济行政法产生、存在与发展的环境是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倚重行政权,利用行政权的优势对其干预;同时又要控制行政权,防治行政权对其干扰。
(1)“市场失灵”〔13〕需要政府干预,主要是行政权干预。现代市场经济不同于自由市场经济。由于市场失灵,各国的国家的国家权力普遍对经济实施管制。国家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广泛扩张,政府广泛干预经济活动。“尽管理论上对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但没有一个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采取自由放任的市场制度而完全放弃政府干预的,差别仅在于程度和范围不同而已。”〔14〕像我国这样的后发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政府主导”对经济发展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行政权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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