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政法的涵义评析
袁勇
【摘要】现有经济行政法的概念存在不少问题,未能全面揭示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基于分析经济行政法的性质,经济行政法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国环境中,以经济
宪法为指导和基础,通过规制行政权与经济权益的相互关系,来影响经济活动的规则和原则的体系。它的现实形态至少可以分为四大类。
【关键词】行政权,经济权益,经济
宪法,经济行政法
【全文】
(复旦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33)
20世纪80年代,中国行政法学界开始关注经济行政法问题。时至今日,各类论著的数量已相当可观。可是“这些研究未能将经济行政法作为独立的部门行政法的个性打磨得非常鲜明——有些研究甚至并未如此尝试”。〔1〕多数人忙于为经济行政法打江山(独立于经济法王国,或者吞并经济法王国),而没有全面分析、整体把握经济行政法,也未能建构有特色的经济行政法学。别的不说,首要的问题还弄得不是很清楚,即,什么是经济行政法?它的个性与功能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它有哪些形态存在?
一、略评现有经济行政法的概念
经济行政法规范及其运行产生的社会现象,依据不同的理论、从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认识。不过,这些认识都不应忽略静态的法与动态的法相结合的认识路径〔2〕,从而认识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本貌,及其运行的过程和产生的社会功能〔3〕。从以上两个角度,并结合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把现有的经济行政法概念分为四“说”。
(一) 主体+行为+关系+法律规范总体说
这类概念包含四个基本要点:主体、主体的行为、主体行为导致的关系、调整此类关系的规范的总体。如“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管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简称经济管理关系”〔4〕。
这类概念存在不少的问题。首先,关于行政主体,“ 目前,行政主体的概念已为多数人所接受并已基本取得共识。就目前学者们的理解与界定而言,所谓行政主体,一般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由此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应该是指享有国家经济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问题在于,经济行政权是由经济行政法规定的,在经济行政法赋予某类组织经济行政权之前,它还不是国家经济行政主体。怎么能说经济行政法是调整经济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呢?这样一来,经济行政法就是调整享有经济行政法规定的经济行政权的组织,以自已的名义运用行政权进行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显而易见,经济行政法就是调整经济行政法……,这不就是一种同义反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