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参见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 有学者指出,经济法一旦接受了“纵向调整论”的主张,那么,经济法变成经济行政法的日子就为期不远了。进而指出,经济法仍然调整横向经济关系,这样它与行政法的区别就无须多言,因为行政法是不调整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参见钟瑞庆等:《交易行为二重性与复合调整模式——也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法学》2001年第8期。关于横向经济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学界尚存在争论。即使如该学者所言,经济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从而使得经济法和行政法由此区分开来,但笔者认为,这一论证仍是不圆满的,因为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经济管理关系。因此,只有理清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区别,才能令人信服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区别。 笔者深知,研究这一问题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但笔者还是愿意作一次也许注定要失败的尝试。 当然在大规模普遍的经济危机产生之前,西方经济学中也有宏观分析的内容。重商主义就主张国家干涉经济生活,采取限制、保护、奖励等措施,以促进工业和贸易的发展,增加金银货币的进口。但是,重商主义只能算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前史”。魁奈的《经济表》则第一次系统地分析了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的过程,参见李向荣等:《政治经济学史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19页、第48页。法国经济学西斯蒙第则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和消费的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剩的必然性,预示着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参见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研究》(第1卷),胡尧步等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页。 参见范家骧、高天虹:《西方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366、374页。 当然,国家职能的变化对行政管理关系本身的影响也是很大的,这也就导致了行政法的发展,或曰传统行政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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