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总之,笔者认为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的经济职能增加,进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角色发生重大变化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和业已存在的行政管理关系显然是不同的。这种调整对象的差异导致了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和传统的部门法行政法之间的区别。 
  二、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出发考察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上文简要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笔者认为在研究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这一命题时仅仅研究它们之间的区别是远远不够的,研究它们之间的联系更是必不可少。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研究显得更为重要。[19] 
  关于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联系如何或者是否存在联系,学界的意见是大相径庭的。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就等于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民法等具有特定调整对象,并进而导致否定经济法、民法等独立的部门法地位。[20]这种意见在理清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尚不能解释诸如经济法中存在的经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经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以及经济法律纠纷解决中的行政复义、行政诉讼等问题。[21]还有一种针锋相对的意见是,经济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和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22]这一见解虽然在认识经济法的地位时有明显得偏差,但其可贵之处是,揭示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密切联系。[23] 
  笔者认为,如果承认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及其部门法法律制度的重叠或交叉,上述争论便迎刃而解,同时也可以比较清晰地认清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密切联系。现代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已经使得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法律制度本身不可能象前资本主义时期及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那样界限分明,“井水不犯河水”,而是显得界限模糊,同时又十分复杂。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所谓的“复杂问题”。[24]在这种情况下,固守传统的理论显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25]我们的选择应该是,突破传统的理论局限,承认调整关系及其部门法法律制度的重叠或者交叉。如果在这种理论指导下认识经济法和行政的联系的话,那么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具体制度应该说存在重叠或者交叉,它们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26]比如,经济法的执法普遍由行政机关执行,这种执法必定要遵循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有很大一部分是行政责任,在责任的认定与适用方面必定是借鉴行政法;经济法律纠纷的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的,显然,这也要借鉴行政法的制度;等等。我们可以看到,认识到这种密切联系的重大意义在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建设。只有认识到这种联系并自觉地运用到研究中,才可以对经济法的具体制度有更加深刻地认识,进而促进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