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在经济法这一新兴的部门法面前遇到了挑战。该理论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部门法的综合标准,所谓的调整方法一般是指民法调整方法、行政法调整方法和
刑法调整方法。而经济法在有些学者眼里似乎没有其独立的调整方法。同时,这一划分理论存在的另一问题是,在同一次划分法的部门的时候使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不同的标准。这在逻辑学上叫“多标准交叉划分”。[1]因此,有学者认为,只有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才能真正的理清部门法之间的区别。[2]笔者同意将调整对象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对部门法进行划分,进而考察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3]以调整对象作为出发点,经济法和行政法在价值、宗旨、原则、法律责任、救济模式等各方面的区别或曰不同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目前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几种经济法理论基本上也是坚持从调整对象的角度论证经济法和相关部门法的区别的,在分析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是也是如此。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4]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5]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与市场运行关系。[6]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的社会关系。[7]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8]这些经济法学说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抽象概括的范围应该说是有区别的,但是经济管理关系应该是各个学说调整对象的核心组成部分。而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主要是要理清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区别所在。而对于行政管理关系和经济管理管理关系区别的研究是目前学界所缺乏的。[9]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回避也表明了研究这一问题的难度之所在。[10]笔者拟从经济学的发展与法制变迁的角度对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区别作以下粗略的描述。
首先,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发展的角度对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区别有一个大致的认为。众所周知,早期的经济学实际上主要是微观经济学,这与当时社会盛行“自由主义”、“夜警国家”的思想是相适应的,也符合当时社会的经济实际运行状况。[11]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788年发生了英国棉纺织业生产过剩危机,1825年发生了第一次周期性普遍生产过剩危机,自此以后资本主义世界每10年左右就周期性爆发世界性的生产过剩危机,1825年以后的1837年、1847年、1857年、1866年、1873年、1890年、1900年、1907年、1920年各年都曾爆发过普遍的生产过剩危机,到了1929年终于酿成一场空前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这时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尤其表现在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角色转变问题。国家仍然象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采取不干预的政策是否利于经济的运行?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国家已经不能固守消极的角色了,而是要积极的干预整个经济生活。在经济生活发生迅猛变化的情况下,西方经济学发生了天翻地覆地变化。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推出了他的有关就业和失业的理论以及国家调节经济的政策主张,改变了西方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创立了现代宏观经济学。自此以后,宏观经济学便成为西方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12]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所谓宏观经济学是考察作为整体的一国经济的活动,同时还研究政府稳定经济的经济政策,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这样,就把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予以研究,而传统上政府是在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之外的。关于政府问题的研究向来是政治学、行政管理学所关注的。但宏观经济法对政府这一角色的关注并没有防碍政治学、行政管理学对政府问题的研究。这就表明,宏观经济学研究的政府和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研究的政府是不同,它们是从各自不同的学科体系出发分别研究政府问题的。它们的关系是共存的,而不是相互代替的。我们可以将这一事实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进行类比。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社会关系,其产生时间应远远先于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增加是密不可分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国家经济职能的增加,国家在发挥其经济职能的过程中形成了经济管理关系这一新型的社会关系。由此表明,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它与行政管理关系是不同的。这样我们也就大致地可以看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和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是共存的关系,而不是相互代替的关系。经济管理关系这一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导致了经济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的产生,但这并不影响行政法的存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