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改革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证据的收集进程中,要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重视。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加强对证据可采性或合法性的关注。 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去收集和提取证据,既不能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也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国家的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绝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去非法提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采用威逼、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人证言等证据。任何执法、司法人员实施了上述被禁止的行为,都应依法受到处罚。 使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都必须树立重视证据合法性的观念。切实从过去依赖人证的证据观转向可采信的社会证据观。
五、司法观:从侦查为中心转向公正审判为核心的理念
随着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在庭审活动中引入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对职权主义加以适当限制,形成庭审活动一定程度的对抗性。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以审判为核心”的思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专业人士所接受,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但是许多侦查人员还保留着“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习惯。例如,一些侦查人员认为,只要抓到犯罪嫌疑人并拿下口供,就算破案了,侦查工作也就完事大吉了。实践证明,刑事侦查终结的案件未必都能在法院得到有罪判决。虽然法院未判有罪的案件并不一定都说明侦查工作有过错,但确实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因为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中存在着失误。在有些案件中,因为侦查人员偏爱口供而错过了重要物证的提取时机,致使案件做成了“夹生饭”;在有些案件中,由于侦查人员忽视证据保全工作而使本来很有证明价值的证据失去了“法律价值”,导致无法定案。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适应“以审判为核心”的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转变司法侦查观念,提高证据意识,明确自己定位,做好本职工作。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的核心应该是审判,刑事司法权应该属于法官。因此,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是从“侦查中心”转变为“公正审判核心”,而这一思想必然在刑事侦查立法中得到体现。在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模式下,由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完成,所以,刑事侦查活动中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直接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直接接受法官的审查,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另外,在现代司法制度下,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裁决只能由法官作出,不能由警察或检察官作出。由此可见,刑事诉讼的重心,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核心”的是刑事侦查制度发展趋势。 另外,从侦查中心的观念转向审判核心的观念,还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遏止刑讯逼供。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口供对审判来说价值有限,关键还得看被告人在法庭上如何陈述。因此,侦查人员不能以为只要拿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算大功告成,他们必须考虑嫌疑人在转化为被告人之后会怎么说,必须认真地收集其他能够支持嫌疑人口供的证据。简而言之,刑事侦查活动必须将为公正审判作为其价值实现的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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