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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制度改革与刑事执法理念的转变

  三、侦查观:从客观真实转向法律真实的理念
  真实是指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情况相一致,即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查明案件真相是法律判决的前提与基础。刑事追诉的直接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人是否犯有一定的犯罪事实。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刑事程序一开始就以某种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去辨别案件,并且就其实体逐步形成心证,最终形成对某种符合要件的事实达到确实的认识为目标,这就是刑事诉讼的实体形成过程。因此,案件事实不等于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须经过证明而达到的结论。
  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历来追求的是客观真实。我国实行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我国刑事侦查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种思想路线是建立在对于客观事物的可知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以及主观认识的能动性。
  法律真实不同于客观真实之处在于:客观真实是一种绝对的、自在的真实,而法律真实是一种相对的、自为的真实。客观真实是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司法理想,但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案件事实发生在先,司法审理在后,通过刑事侦查中的证明活动力图再现案件事实,这是一种案件事实的重构。在一般情况下,参与诉讼活动的司法人员都没有目睹案件事实发生的经过,因此,只有通过一定的证据事实(已知)才能推断出案件事实(未知),从而产生对案件事实确已发生的内心确信。由于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所决定,这种对案件事实的重构不可能完全再现案件的原貌,只是接近案件真相。这里的客观原因是指随着时间的消逝,大量的证据材料会湮灭,从而为案件真相的证明带来困难。这里的主观原因是指由于人的思维能力的非至上性,会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即使是直接证人,由于认识能力、客观环境、复述能力以及利害关系所决定;其证言也具有一定的或然性,不能完全确信;因此所谓客观真实只是一个理想的目标,作为司法操作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是脱离实际的,而法律真实才是可知的。法律真实是建立在认识的相对性的基础之上的,否定认识论上的绝对主义。这种认识过程是建立在证据之上的一种从已知到未知的认知活动,因此不能认:为这种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能够完全一致,也不能否认这种主观判断肯有一定的盖然性。因此,这种认识活动要求法官必须将判断更大程度上建立在证据之上,并且需要建立证据规则。
  从查明客观事实的侦查观转向证明法律事实的侦查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刑事侦查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所谓“以证据为本”,就是说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石,侦查活动必须以证据为中心。换言之,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 证据为本原则符合司法证明的客观规律,司法证明的基本任务是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根本无法看见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包括比较遥远的过去和很不遥远的过去。由于时间具有一维性,是一去不复返的,所以,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无法看见发生在过去的事实。他们所能看到和听到的,只是各种各样的证据。尽管现代科学技术非常发达,但是人类目前还没有办法回到过去。侦查人员的任务就是要通过这些证据去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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