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义观:从偏重实体正公转向重视程序正公的理念
实体和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两种法律制度设计:前者解决案件案件处理的公正标准问题,后者解决案件处理的正当程序问题,两者不可偏废。在司法公正中,实体法标准的实质是提供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第一性标准(初级标准),程序的实质是通过限制某种实施正义的方式来提供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第二性标准(次级标准)。
在一个尚未完成法律制度形式合理化的社会中,有时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常常踢开程序转而用“丛林正义”的方式去追求个案的实体正义。假如实体法的正义标准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那么,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保证实体正义得到实施,程序法上的规定并不是一个不能逾越的障碍。不仅社会公众期待着司法人员能够排除一切阻力为伸张实体正义挺身而出,被正义感所驱使的司法人员也非常乐于扮演“官方罗宾汉”的角色。特别是受司法文化传统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至今仍然对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有着广泛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忽视程序的公正,认为实体法是必须遵守的,案件的结果不能错,只要案件的结果不错,程序上的事是可以变通,想法子打“擦边球”;在侦查中变相延长询问或讯问时间、违规采取强制措施、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等违反程序法和程序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司法的实体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司法的程序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诉讼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如果把刑事侦查活动看作一个系统工程,那么,实体公正考察的是案件的“结果”,而程序公正考察的是该“结果”的“工序”。就程序与实体而言,程序的设置的目的是为实现 实体法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然而,程序不仅有其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性价值,而且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任何实体权利都是一种法律权利,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确定并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这就要求侦查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通过合法的途径来收集证据。在英美等英美法系的国家,程序公正原则被得到严格的遵守,著名的“毒树之果”理论就是强调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收集的证据才是是合法的证据,否则通过非法方式或程序收集的证据,即便证据是可信的,也是非法的,因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合法、则取得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
因此在刑事侦查制度改革中,我们必须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要树立一个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把保障程序公正放到侦查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加强侦查工作建设的重要环节,把程序合法作为评价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突出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理念。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侦查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和公平待遇原则。所谓正当程序原则,就是要求刑事诉讼活动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有关程序都必须具有正当性。正当程序不仅可以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而且具有独立的自身价值,包括对法治精神的维护和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所谓公平待遇原则,就是要求诉讼活动中与侦查有关的各项规则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都应该是公平的。司法面前人人平等,证据面前也应该人人平等。在公平的“游戏规则”下,各方当事人都可以享有平等的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与机会。当然,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因此,刑事侦查制度改革中,必须牢牢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执法理念,把功夫下在线索初查上,把重点放在侦查手段现代化上,把核心放在运用证据上,以程序的正义来保障实体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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