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值观: 从专政工具论转向多元平衡论的理念
任何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必有其追求的价值内容和价值观。从刑事执法的历史沿革来看,刑事司法制度的本源功能就是打击犯罪,因此,世界各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
传统的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高度集中、高度发达的社会,一切都以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为最高价值。在这个以国家为本位,注重社会秩序的国家里,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安宁的前提下,才考虑和设立一般个人的权利,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往往以制约个人权利 、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因此,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被确立为刑事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尤其是受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片面强调刑事司法的打击功能,忽视保护功能。我国长期把司法机关定位于“专政机关”,把刑事侦查活动形象比喻成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在这种以打击、惩罚、报复为价值取向的情况下,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虽然1997年《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重新修订、修改,强化了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实行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但是“国家本位”的传统观念,在司法人员甚至高层司法人员的意识形态中并没有完全清除,经常在司法实践中表露出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现代社会的司法活动应该崇尚公正与文明,崇尚公平和正义,更崇尚“法治”。 而法治的内涵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和对权利的保护。所谓权力制约,主要是对强者权力的制约,因为弱者很难有什么权力;所谓权利保护(人权),主要是对弱者权利的保护,因为弱者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人类社会的进步应该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保护人权的观念越来越受到各国人民的重视,并相继在一些国家被确立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刑事侦查中重视人权保护的价值,就要求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改变过去那些带有偏见的办案思路和习惯,不要再用对待“阶级敌人”的态度和手段去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刑事司法的证明过程而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是可能的犯罪者,他们应该在诉讼过程中享受公平的待遇。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也应该尊重其基本权利。要树立司法开放的理念,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在考虑法律规则的前提下,还要对具体利益进行权衡、综合考虑特定案件的社会影响、法律精神和立法宗旨等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保护作用,主动自觉地使刑事侦查工作为保护人权、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在刑事侦查制度改革中,必须破除“国家本位”的“专政工具论”的理念,树立“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的“多元平衡论”的理念。在纠正过去那种“只讲打击不讲人权”的观念时,也不能只片面强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性,还要把握住刑事执法的根本任务还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在价值取向上,要从以打击、惩罚、报复性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执法动机转到以保护、整治和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理念上,从机械执法转向人性化执法上,从运用单一性的刑事惩罚转向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执法方法上来。在适用法律的中,特别是在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含糊不清时,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应当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对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利益作出权衡的同时,对个人利益也要兼顾,实行平等保护,对侵害个人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不端予以同等程度的打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权的统一和权威,实现公平和正义。